護航綠美汕頭!汕頭中院發佈汕頭生態建設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敲響環保警鐘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在“8·15全國生態日”當天,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轄區兩級法院審結的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充分展現環境資源審判的鮮明特色和職能作用,引導社會公衆增強生態保護意識,護航綠美汕頭建設,守護美麗家園。

案例一:全鏈條懲治危害野生動物行爲

據悉,2021年起,李某爲謀取非法利潤,在明知高鼻羚羊角、蒙原羚角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動物製品的情況下,仍向上級賣家購買高鼻羚羊角、蒙原羚角,並與他人合謀從越南走私高鼻羚羊角,進行出售。案發時,李某共走私高鼻羚羊角440根,製品價值共880萬元;非法出售高鼻羚羊角82根、蒙原羚角26根,製品價值共177萬元。

李某辯稱其因涉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犯罪被抓獲後,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向他人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爲自首。

對此,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規定,從嚴把握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中的自首情節,將其供述的“捕獵-收購-販賣”利益鏈條內犯罪依法認定爲同種罪行。

最終,汕頭中院經審理認爲,李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明知高鼻羚羊角系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製品,仍向境外供貨商購買並委託其走私入境,其行爲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其明知高鼻羚羊角、蒙原羚角系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仍非法向他人出售,其行爲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綜合考慮本案量刑情節,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案例二:以最嚴密法治保護生物多樣性

2022年1月起,餘某某爲非法牟利,從菜市場購買4張捕鳥網、1套誘鳥聲音設備,架設在田間用於捕抓野生動物,至2023年4月,餘某某合計抓捕到草鷺、牛背鷺、綠翅鴨、黑水雞、鶴鷸等野生鳥800只。餘某某分多次出售並從中非法獲利約63000元。其合計非法狩獵野生鳥價值人民幣351000元。

經鑑定,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確認上述5種野生鳥均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據此,該法院經審理認爲,餘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悔罪表現,依法判處餘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追繳違法所得。澄海區人民法院方面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對非法狩獵國家“三有”保護動物行爲進行懲處,展現了司法對野生動物資源的嚴密保護,並警示公衆,要切實增強環保意識和法治意識,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案例三:堅決杜絕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鄭某某在一造紙公司負責機電維修、設備維護、廢氣廢水環保在線監控設施管理等。2023年9月,鄭某某得知其所在公司鍋爐煙氣連續監測監控的數採儀上顯示的“氮氧化物”和“氧含量”兩個指標數值出現較大波動,數採儀顯示紅色預警。

爲避免公司遭環保部門查處、自己也可能會因此失去工作,鄭某某於同年10月在分析儀與數採儀之間的傳輸模塊線路加裝兩個電位器,通過調節電位器的旋鈕實現控制數採儀數據的目的。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部門對該司檢查時發現,分析儀與數採儀顯示數據明顯不一致,鄭某某遂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據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介紹,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或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是重點排污單位非法排污的常用手段。經審理,濠江區人民法院認爲,鄭某某作爲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爲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爲防止污染環境行爲再次發生,上述法院依法採取了懲罰與預防並重的司法裁決,綜合考慮本案量刑情節,依法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時,禁止鄭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案例四:多措並舉守好耕地“紅線”

2021年3月,陳某某向同村村民承租37.6畝農用地(規劃用途爲基本農田保護區),用於耕種農作物。同年9月,因種植不善,陳某某將部分土地改建成農家樂,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鋪設石子路、開挖池塘,搭建船亭、蒙古包等遊玩設施進行經營使用,造成土地嚴重毀壞。

經鑑定,陳某某的行爲造成4745平方米土地的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案發後,陳某某進行復耕整改恢復土地功能,並通過相關部門驗收。

經審理,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認爲,陳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爲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且已將被毀壞的基本農田復耕整改恢復土地功能等情節,依法判處陳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據介紹,近年來,隨着鄉村旅遊的興起,建農家樂、搭農家屋成爲許多經營者的投資優選,爲此甚至不惜越過耕地保護等法律“紅線”。澄海區人民法院稱,本案是一起爲了獲取經濟利益而破壞耕地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堅持治罪和治理並重,既使破壞者受到法律嚴懲,又有效推動耕地恢復種植條件,統籌實現刑事震懾與生態修復目標,有效保障耕地安全。

案例五:嚴厲打擊破壞礦產資源犯罪

2023年3月,林某某、萬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的情況下,組織到某山頭開採花崗岩、建築用砂,用於出售牟利。同年4月,公安機關到場查處,現場查獲操作挖掘機作業的工人以及若干機械設備。

經查,林某某、萬某某共銷贓花崗岩5千餘噸,建築用砂約90車,共銷贓25萬餘元。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林某某、萬某某提起公訴,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檢察院與林某某、萬某某達成調解協議:林某某、萬某某一次性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318029元、評估費用36000元,並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公衆公開賠禮道歉。

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林某某、萬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結夥採礦,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綜合考慮林某某、萬某某積極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等量刑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後,萬某某提起上訴,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潮南區人民法院提醒,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過度挖掘和不合理的開發利用必將影響可持續發展,威脅人類的生存環境。其表示,將繼續打擊非法採礦的違法犯罪行爲,促進國家礦產資源有序合理開發,同時推動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將生態文明理念落到實處。

文 記者 趙映光 實習生 林倩宜 通訊員 羅輝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