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儲備新規4月20日起施行

3月22日,記者從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獲悉,近日,市政府發佈《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的決定》,調整了計劃管理、土地收購程序、土地收購模式和標準等方面內容。新規自今年4月20日起施行,將爲全市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要素保障。

新規將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管理,提高土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根據要求,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空閒、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設用地,並將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納入土地儲備。

新規明確,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要求,跨市域重大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及其他公益性項目需要利用儲備土地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優先予以保障。

新規提出,市土地儲備中心委託或者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規定,評估測算土地收購補償費用;並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據市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介紹,新規增加了收購模式,明確將片區收儲和“做地”模式作爲土地儲備的新渠道,爲各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試點運行提供政策依據;明確城中村、城市更新項目是儲備土地的重要來源;明確搬遷升級等特殊類型項目收購規定,支持產業發展,服務經濟建設。(合肥日報記者 吳奇 通訊員 蔡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