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遭申誡懲處 翁啓惠提再審遭駁回

中研院院長翁啓惠,雖浩鼎案獲判無罪定讞,但因沒有據實申報財產被記申誡,不服提再審遭公懲會駁回。(中時資料照)

前中研院院長翁啓惠因浩鼎案被訴貪污案獲判無罪定讞,但公懲會認爲翁啓惠沒有據實申報財產,且未揭露他女兒收受浩鼎股票成爲大股東,將他判處申誡處分確定,他不服提再審,但遭公懲會駁回。

監察院彈劾翁啓惠移送公懲會部分共有8項,包括他身爲中研院院長未誠實申報財產,委託與中研院有合作專屬授權關係的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幫他投資,並收受張念慈提供的150萬股浩鼎技術股。

此外,監察院認爲翁啓惠以女兒翁鬱琇及浩鼎大股東鄭秀珍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股票,是浩鼎大股東,但2014年中研院與浩鼎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糖」案的專屬授權契約,翁是專屬授權案的創作人,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卻沒揭露。

公懲會審理後認爲,翁啓惠成立2項違法疏失部分,首先他在2006年到2016年間擔任中研院院長,但他收授浩鼎的股票卻沒有據實申報財產,第2項是他女兒是浩鼎大股東,但他沒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部分,因此判決將他申誡處分。

翁啓惠不服聲請再審,他說申誡是「無法承受的重中之重」,並主張絕對沒有財產申報不實的狀況、沒有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事,他希望公懲會能許可再審重新檢視證據還他清白,但遭公懲會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