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不動產放款研議鬆綁有難關 銀行局認有這項限制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圖/本報資料照片

在海外設據點國銀,26日向訴求海外分行不動產放款不列入銀行法第72-2條佔比計算,可能得先突破巴塞爾協定規則。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27日迴應,目前尚不會調整的理由,是爲與國際接軌,因應協定規則,必須將國銀國內外據點合併監理檢視,包含銀行法72-2條規定。

對於近期新青安帶動國內房市買氣,傳出國銀房貸紛紛滿水位,童政彰今日再次強調,8月沒有銀行的房貸水位超過銀行法72-2條規定的30%。

金管會近期考察日本行,在日本舉行本國銀行經理人座談會,銀行局局長莊琇媛26日於日本對國銀承諾,因應銀行邁向國際,願意回臺檢討,關於海外分行不動產放款不列入銀行法第72-2條佔比計算,她並指出,這方面已經與央行討論過。

但童政彰今日解釋,目前還無法調整的原因,在於海外地區不動產放款併入臺灣計算,起因在於巴塞爾協定,規定無論是國內外據點,銀行的相關業務都必須合併監理,以避免銀行過度放款集中在不動產,出現流動性問題。

他解釋,這是當時法規設計,用意除了是與國際接軌,也是爲了要考量國內外經濟情勢與業務發展,例如疫情期間,歐美商用不動產風險偏高,此時因爲採合併監理,可以依循國際監理規範,也能達到風險管理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