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師虐童1年多 判賠677萬

臺北市某國小男老師劉育嘉託該校一名五年級男童照顧自己剛入學兒子,認爲男童未盡力,持鼓棒敲打生殖器、後腦勺責罵,男童身心俱創曾一天暈厥廿次;劉一、二審被判刑四年六月,男童與父母提告求償。臺北地方法院認定,男童患創傷後壓力症與劉施虐有關,判劉賠償六七七萬餘元;可上訴。

據調查,劉育嘉是被害男童音樂、聽覺藝術老師,與男童父母互動好,二○一八年八月兒子進該校讀一年級,他託男童陪兒子吃早餐、送到教室或下課帶去上廁所、喝水、陪寫功課;他認爲男童有疏失,在音樂教室持鼓棒敲打生殖器、後腦勺、太陽穴、鼻樑、小腿骨,打巴掌責罵,勒衣領稱「說出去就完蛋」。

二○一九年四月起男童頭暈、腹痛、腹瀉,被父母帶到醫院就診;同年九月出現多次「解離」,在課堂反覆暈厥或尖叫求饒說「對不起劉老師,我不敢了。」轉院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父母提告。

法院審理時,劉否認犯行稱被誣陷,但男童班導師及學務主任證稱,男童頭痛、頭暈,頻繁請假,上課會昏倒及翻白眼,一天十至廿次,還會以雙手握住生殖器。法院認定,劉藉教師權威對無從抵抗學童施虐一年多,一、二審均判刑四年六月。

男童與父母提告主張,男童身心症狀至今未愈,出現暈厥、失憶、解離等,需持續治療,要求劉賠償男童醫藥、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等五三一萬餘元,父母各求償一百萬元。

劉稱,男童被打罵的時間,他有高度可能不在教室,沒機會與男童獨處,且男童患創傷後壓力疾患與他無因果關係,男童與父母已向校方提訴訟,雙方達成協議賠償四十萬元,他應不用再負賠償責任。

法官根據男童病歷及醫院鑑定,認定男童患創傷後壓力症,與劉施虐有關,審酌並扣除國賠金額後,判劉應賠償男童四七七萬餘元及父母各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