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巧固球教練擁吻性侵小六生 他不想被解聘…打官司結果曝光

臺北市黃姓國小巧固球教練多次和12歲女學生在體育器材室約會,擁吻、撫摸胸部,並開車帶女學生到河濱公園性侵,最終判刑3年8月定讞;黃被校方、教育局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他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黃敗訴,可上訴。

黃是國小老師兼巧固球校隊教練,利用六年級女學生仰慕之心,進一步交往;兩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間,多次相約體育器材室約會,他親吻、撫摸女學生胸部,也曾開車載女學生到河濱公園隱蔽處,於汽車後座摸胸、以手指性侵。

黃坦承和女方是國小師生關係,且曾碰觸女學生胸部、親吻嘴巴等,但否認猥褻、性交,供稱是對方來碰他,可能是在打鬧的情形下或不知道情形下碰觸到,他有親吻女學生,可能就是因爲對方常常會找他、鬧他,久了之後就感覺像自己小孩,有一次就不小心就親到女學生的嘴脣,他也沒有開車載女學生到隱蔽處性侵。

法院審酌黃爲一己私慾,猥褻並和女學生性交,戕害對方身心發展甚鉅,損害女學生日後對於兩性關係的認知,刑事部分判刑3年8月定讞。

校方2021年1月間性平會決議通過第2次調查報告,依教師法規定決議解聘黃並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教育局也覈准,黃不服申訴、再申訴均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黃主張,校方未在教師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完成重新審議,處分有違法瑕疵,另認爲性平會逾越調查期限,也有程序違法之處,提告請求法院撤銷處分,並確認他和校方之間專任教師聘任契約關係存在。

北高行指出,校方性平會及調查小組組成、調查、決議程序均合法,且性平會第2次調查符合性平法重新調查程序的規定,另黃確實有性侵害女學生,性平會調查報告沒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反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更無其他違法情事。

北高行認爲,校方解聘處分經教育局覈准生效,處分適法有據,雙方之間的教師聘任關係已經中止,且黃終身不得派聘任爲教師,處分也沒有違誤,判決黃敗訴。

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