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組織法,首次修訂

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20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這是國務院組織法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

據瞭解,國務院組織法是關於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通過現行憲法的同時,通過了現行的國務院組織法。這部法律的頒佈施行,對明確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保障國務院依憲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施行40多年來,國務院組織法一直沒有修改過。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實現系統性、整體性重構,國家機構組織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完善。修改國務院組織法是新時代國務院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全面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國務院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堅持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制度保障,是新時代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舉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草案說明時介紹,此次修改工作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把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爲最高政治原則貫穿修法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科學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堅持守正創新、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系統觀念;堅持依憲立法,嚴格遵循憲法確立的制度、原則和規定,處理好國務院組織法與全國人大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等法律以及相關黨內法規、行政法規之間的關係。

修訂草案共18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明確立法目的和國務院的性質地位、明確國務院工作的指導思想、完善國務院組成人員相關規定、健全國務院會議制度、完善國務院機構及其職權相關規定、增加國務院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能的制度措施等。

據《人民日報》10月21日報道,憲法對國務院的性質地位等作了具體規定,現行國務院組織法未作規定。爲全面貫徹落實憲法有關規定,適應新情況新要求,根據憲法對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的規定,修訂草案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關於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的規定,修訂草案明確“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自覺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現行國務院組織法對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總結40多年來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實踐經驗和相關制度規範,作進一步完善。對此,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副總理、國務委員的職責。現行國務院組織法規定了國務委員職責,修訂草案相應增加了副總理職責,統一規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總理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將國務院組成部門正職負責人統一表述爲“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將部門副職負責人統一表述爲“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

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等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適應國務院工作特點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工作制度。現行國務院組織法對會議的主要任務以及討論決定事項等未作具體規定。結合《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實踐做法,修訂草案增加四項規定: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討論、決定、通報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佈;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和國務院專題會議。

修訂草案還增加相應規定,進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國務院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能。

來源:《人民日報》、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