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健委答失獨再生養家庭來信:將加強研究論證幫扶政策

近日,失獨再生養家庭代表收到國家衛健委回信答覆稱,關於其“制定專門政策爲失獨再生養家庭提供經濟、養老、就醫、子女入學入托幫扶”等意見建議,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研究論證;將繼續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爲有意願的失獨家庭提供輔助生殖和收養等支持。

“我們是一羣特殊家庭,即失獨再生養家庭。因各種原因,我們失去了獨生子女,而在四五十歲或更大的年齡選擇再生養子女,以期迴歸有子女家庭,彌補心中缺憾,也爲自己的晚年生活多一些親情陪伴......”失獨再生養家庭代表大海(化名)在來信中說。

多年來,包括大海在內的失獨再生養羣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都曾呼籲,將失獨再生養家庭納入扶助範圍、完善扶助政策。2023年兩會期間,祝連慶委員建議支持失獨家庭再生養,減輕其撫養負擔;2024年,全國人大代表、廈門市政協副主席、廈門大學附屬心血管病醫院院長王焱,提交《關於完善“失獨再生養家庭”扶助政策的建議》。

2024年8月9日,多位失獨再生養家庭代表應約與國家衛健委有關司局領導舉行座談會,失獨再生養家庭代表在座談會上提交了相關信件。

大海在信件中提到,他們希望相關部門能儘快將失獨再生養家庭重新納入扶助範圍;對失獨再生養家庭面臨的養老、就醫、戶口登記等方面問題,給予幫扶;對失獨再生養家庭子女入托入學、學習教育方面,提供幫助;對於尚有生養意願和能力的失獨家庭,希望相關部門採取措施,爲他們通過輔助生殖技術或收養提供支持。

大海發來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信訪回覆單》(以下簡稱《回覆單》)顯示,他們2024年8月9日的來信,國家衛健委已於2024年8月9日收悉。

關於將“失獨再生養家庭納入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回覆單》稱,根據原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特別扶助對象是我國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須年滿49週歲。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終止領取扶助金。

國家衛健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規範》(國衛辦人口發[2023]15號),第五條對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的條件作出規定,明確應同時滿足“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且之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爲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及以上)”等條件。

據此,關於大海及其他人員提出的將失獨再生養家庭納入計劃生育特別扶助的訴求,目前不符合有關規定。

關於“爲有意願的失獨家庭提供輔助生殖和收養等支持”,《回覆單》稱,目前,國家醫保局指導北京、內蒙古等8個省份將輔助生殖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將符合條件的生育支持藥物澳隱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藥物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提升了包括失獨家庭在內的患者醫療保障水平。

民政部頒佈《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後於2019年、2023年修改了該辦法中有關內容,如將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改爲聲明,取消生育情況證明和生父母送養時需提交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等,並先後取消多部規範性文件中的證明事項,讓羣衆便捷申請辦理。

公安部積極指導各地公安機關依法辦理包括失獨家庭收養子女在內的戶口登記,堅決維護其合法權益。多年來,各地公安機關堅持法理情結合辦理戶口登記,取得良好社會效果。“下一步,我們將繼續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爲有意願的失獨家庭提供輔助生殖和收養等支持。”

關於制定專門政策爲失獨再生養家庭提供經濟、養老、就醫、子女入學入托等幫扶,以及開展面對面座談交流,《回覆單》稱,近年來,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高度重視聽取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意見建議。日常工作中,通過認真辦理來信,接待來訪,主動下訪,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以及調研走訪等渠道瞭解情況,傾聽訴求,徵求工作意見建議。下一步,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幫扶保障的部署要求,通過各種形式保持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聯繫溝通,開展面對面交流座談,聽取意見建議,研究解決困難。

關於“制定專門政策爲失獨再生養家庭提供經濟、養老、就醫、子女入學入托幫扶”等意見建議,國家衛健委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研究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