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就此,記者專訪了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

問:請介紹一下《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的修訂背景。

2000年以來我國天然氣市場進入快速發展期,利用方向涵蓋城鎮燃氣、工業燃料、交通運輸、天然氣化工、天然氣發電等領域,爲加強天然氣高效利用,統籌市場發展和穩定供應,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天然氣利用政策》(發改能源〔2007〕2155號);2012年第一次修訂,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的形式發佈(2012年第15號令)。截至目前,《天然氣利用政策》在引導天然氣市場規範有效發展,促進天然氣高效利用和穩定供應方面仍發揮着關鍵作用。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對天然氣發展提出更高要求。天然氣作爲清潔能源,其靈活高效的特性可支撐與多種能源協同發展,在碳達峰乃至碳中和階段持續發揮積極作用。

天然氣利用各領域發展形勢發生較大變化,城鎮燃氣領域北方清潔取暖特別是農村“煤改氣”產生較大用氣需求,交通領域特別是乘用車領域天然氣燃料面臨電、氫燃料等競爭,新能源發電波動性對燃氣發電等靈活調節和支撐電源提出了新的需求,氫能等新業態發展對天然氣的利用方式和發展方向產生影響。

爲推動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形勢變化,我們修訂了《天然氣利用政策》,並將名字調整爲《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

問:請介紹一下《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的基本情況、修訂內容及修訂導向。

修訂後《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共16條,以“規範天然氣利用,優化消費結構,提高利用效率,促進節約使用,保障能源安全”爲目標,明確天然氣利用總體原則、適用範圍、管理部門及支持方向,進一步引導天然氣市場規範有效發展。

一是銜接規章編制新要求,聚焦天然氣利用管理。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要求,規章用語更爲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更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政策整體框架結構不變,保留四類天然氣利用方向。天然氣利用方向仍沿用“優先類、限制類、禁止類、允許類”,並補充明確了四類天然氣利用方向內涵及具體工作要求,強化了政策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優先類主要爲鼓勵或優先保障的天然氣利用方向;限制類主要爲禁止新增用戶、新建擴建產能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禁止類主要爲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需要採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氣利用方向;允許類作爲兜底條款爲“未列入優先類、限制類、禁止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同時允許類中單列了技術成熟、市場可預期且與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競爭優勢的天然氣利用方向。

問:請介紹一下《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的實施機制。

根據有關規定,總的要求是對優先類天然氣利用方向予以用氣保障;對於限制類天然氣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擴建相關產能;對於禁止類天然氣利用方向上游企業不再滿足用氣需求。

在本辦法優先類、限制類、禁止類之外,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爲允許類,對於該類利用方向的項目,允許經營主體在落實氣源和經濟可持續、充分市場競爭的條件下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