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就《關於加強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監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4〕22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接受採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我國人均淡水資源佔有量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水資源短缺已成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瓶頸制約。礦井水是礦產資源開採過程中的伴生產物,也是重要的非常規水源。推進礦井水保護和利用,對於保護地下水、減少礦井水排放造成環境污染、增加水資源供給和優化供水結構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礦井水保護和利用能力不斷提升,利用量持續增長,但仍面臨區域發展不平衡、統計底數不清晰、政策標準不完善、技術裝備不完備、保護利用不充分等問題。爲進一步推動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緩解水資源短缺,保護生態環境,支撐能源資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指導意見。本指導意見主要針對煤礦礦井水,非煤礦礦井水保護和利用參照執行。
問:請問《指導意見》提出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指導意見》提出,到2025年,全國礦井水利用量持續提高,利用率不斷提升,其中黃河流域力爭達到68%以上,礦井水保護利用政策體系和市場機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礦井水管理制度體系、市場調節機制和技術支撐能力不斷增強,礦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進一步提高。
問:《指導意見》在加強礦井水源頭保護方面作了哪些安排?
答:一是推行源頭控制。礦區總體規劃、規劃環評應明確區域所需保護的含水層,充分論證煤炭開發對地下水的影響程度,合理規劃開採區域。新建煤礦在設計時應根據開採條件因地制宜選擇水資源保護措施。在產和待產煤礦應嚴格落實礦區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不得擅自開採可能對地下水資源造成嚴重破壞的區域。
二是合理選擇治理工藝。深入開展可行性分析和環境影響論證,在確保技術工藝科學有效、安全可靠,環境影響可控和排放達標的基礎上,考慮技術經濟性,因地制宜選擇治理工藝。即將關停的礦井應進行閉坑前防治,評估預測礦井涌水量,通過採用減少補給、礦井回填等措施,預防控制酸性礦井涌水產生。
三是落實安全監管。強化煤礦礦井水“一礦一策”監管措施,開展水害防治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礦井涌水量監測設施、排水設施、防水密閉設施等建設情況。加強煤礦應急能力建設,建立煤礦安全應急響應機制,建設煤礦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問:在礦井水利用前應如何處理?
答:一是推進含懸浮物礦井水規模化智能化處理。涌水量較大的礦井,鼓勵在井下建設清污分流裝置,進行源頭分級處理和井下分質利用,將含懸浮物礦井水提升到地面進行規模化集中處理。鼓勵使用信息化監測、自動加藥、排泥、預警等自動控制系統,提升礦井水處理智能化水平。
二是開展高礦化度礦井水分級綠色處理。高礦化度礦井水,應根據含鹽類型、含鹽量和總固體量,合理選擇預處理和脫鹽工藝。鼓勵將海水淡化技術應用於礦井水處理。有條件的礦井,可利用周邊餘熱餘能,或開發地熱能、太陽能等新能源,採用光熱蒸發、低溫多效蒸發等熱法脫鹽,實現綠色節能脫鹽。處理後的高鹽廢水應嚴格規範處置。鼓勵結晶鹽作爲化工原料資源化利用。
三是推動酸性和含特殊組分礦井水高效定向處理。對於酸性礦井水,推廣採用井下預處理和地面深度處理工藝,減少長距離輸送對管路和設備的腐蝕。含特殊組分礦井水,根據所含組分類型選擇相應處理工藝,推進高氟礦井水定向高效處理,採用吸附法、沉澱法、膜法等除氟技術,推廣分佈式定向處理設備。
問:如何擴展礦井水應用場景?
答:一是加強礦井水配置。將礦井水納入區域水資源規劃和水資源統一配置,煤礦所在地級市制定礦井水處理及綜合利用規劃和分年度方案,建設礦井水利用工程。加快建設礦井水輸送管網,科學調配水量,優化配置生活生產生態水源。嚴格取水許可,隴東、寧東、蒙西、陝北、晉西等重點產煤區域,建設用水項目時,應充分利用礦井水代替地表水。
二是將礦井水用於生產和生活用水。礦井水處理達標後,應充分用於礦區生產和生活雜用。推進水質較好的礦井水井下處理、就地複用。推進井上處理水分質供水、梯級利用,常規處理後用於選煤廠、矸石山等地面降塵、煤炭洗選,達到綠化用水標準的,可用於灑水綠化。礦井水深度處理後,可作爲煤化工等行業的生產用水,火電、鋼鐵等行業的循環冷卻水。有條件礦區,可將滿足使用水質標準要求的礦井水輸送至工業園區、企業或周邊城鎮,作爲生產用水和市政雜用。
三是將礦井水用於生態和農業用水。北方資源型缺水地區,因地制宜將礦井水處理達標後,用於採煤沉陷區修復治理等生態用水。南方水質型缺水地區,在確保礦井水穩定達標排放前提下,可就近回補自然水體和河湖溼地,做好工礦企業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地下水超采地區,對充分利用後仍有剩餘的礦井水,在依法合規且科學評估礦井安全影響、區域水環境影響後,探索將礦井水深度處理且水質達標後進行地下水回補或存儲的可行性。在黃河流域嚴重缺水地區,鼓勵將礦井水處理達標後用於牧區,代替地下水和地表水。
問:如何健全礦井水利用體制機制?
答:一是完善統計計量考覈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礦井水統計、計量和監測體系,各有關涉礦區省(區、市)以市爲單位開展礦井水統計摸底工作,夯實礦井水產生、處置、利用等數據基礎。完善礦井水計量設施,推動在產礦井水排水計量監測和排水水質監測全覆蓋。各煤礦所在地市要明確礦井水利用量、利用率目標和考覈要求,將量化目標任務分解到煤礦生產企業,建立健全獎懲機制。
二是健全政策標準。進一步完善水資源論證、地下水管控、非常規水源利用對礦井水的管理要求。制修訂礦井水用於各領域的分級分質系列標準、技術規範,適時制定礦井水處理能耗、礦區地下水回補等方面標準。鼓勵社會團體發佈創新性大型礦井水處理利用工程裝備、核心技術產品及評價方法的團體標準。推動煤炭生產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構建煤炭行業環保信用監管體系。
三是健全價稅機制。建立使用者付費制度,鼓勵礦井水供需雙方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探索推進將礦井水納入用水權交易。穩步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按現行規定落實企業利用礦井水生產再生水增值稅即徵即退等稅收優惠政策。
四是完善財金政策。中央財政通過現有渠道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適當支持。鼓勵地方設計多元化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拓寬投融資渠道,引導和規範社會資本參與項目建設運營,鼓勵企業採用綠色金融、綠色債券等投融資方式。探索開展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
五是強化科技支撐。推動礦井水保護和利用關鍵技術攻關,部署相關任務開展脫鹽、多途徑處置、綜合利用等科技創新,支持建設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相關科技創新基地。推動在煤炭行業建設一批礦井水處理先進技術裝備應用重點工程。鼓勵企業突破關鍵核心裝備製造瓶頸。
問:請問如何保障《指導意見》有效實施?
答:一是加強組織協調。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原則,抓好指導意見實施落實。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各項措施落實。礦區所在市縣政府制定工作計劃,明確任務目標,確保完成各項任務。
二是強化監督管理。嚴格落實礦井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的要求,並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覈。強化礦井水處理達標排放監管,開展礦井水、礦井水排放水質、地下水位、水生態環境特徵指標等的長時間序列動態監測,健全地下水監測常態化發佈機制,逐步建立覆蓋礦井水保護處理利用全過程的風險防控預警體系,確保礦井水安全處理利用。
三是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國情水情教育,普及礦井水基礎知識。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開展宣傳實踐活動,提高公衆對礦井水利用的認知度和認可度,增強使用意願。完善公衆參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爲礦井水保護利用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