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局原負責人王柱被“雙開”

央廣網北京6月14日消息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監察組、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監察組、遼寧省撫順市監委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局原負責人王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王柱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參加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和購物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由他人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組織紀律,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財物;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經營活動,幫助被監管機構逃避檢查或處罰;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影響,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王柱身爲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甘當“兩面人”,價值觀、權力觀扭曲;背離初心使命,將公權力異化爲謀取私利籌碼,包庇監管對象違規行爲,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棄守職責使命,帶頭頂風違紀,其主要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十九大乃至二十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王柱的行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研究,決定給予王柱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王柱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遼寧省撫順市監委研究,決定將王柱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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