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 形同實質違憲
憲法法庭25日宣示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趙雙傑攝)
攸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官員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及聽證會、藐視國會罪等5大項的國會改革法案,憲法法庭25日判決17項違憲、4項部分違憲立即失效,15項合憲,9項部分合憲須修法。大法官的認定讓國會改革法案几乎形同實質違憲,立法院須儘速修法,才能一定程度行使對鏡電視、疫苗案等調查權,及着手進行國會改革。
17項違憲 4項部分違憲
昨日的國會改革法案釋憲判決,是兼任司法院長的許宗力等7位大法官,10月31日、8年任期屆滿前的「告別作」,判決結果完全符合執政黨期望。
總統府等4個憲政機關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3條、《刑法》141條之1共44條法律,以及民進黨立委主張全部條文的立法程序違憲,《立職法》43個修正條文中,則有14條並未有聲請人主張實體違憲,由於涉及的法律繁多、內容複雜,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諭知主文後,再由主筆大法官蔡宗珍解釋,宣判花了逾半小時。
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爲,《憲法》增修條文讓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權限,但只是容許立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並非總統因此有向立院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立院也沒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
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總統可依其職權爲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院協商後實施,並非立院得片面決定。立院無權指定總統的報告內容,也無權就報告內容,對總統爲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答覆,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憲法》也沒有賦予立院制定法律,單方界定「質詢權」行使與行政首長答詢義務的範圍,更未授權立院用法律制裁方式,強制行政首長履行備詢與答詢義務。當質詢權與備詢答詢義務,生爭議時,立法院與行政院應以政治協商方式解決。
憲法法庭指出,在立院委員會接受詢問的政府人員,與在院會受質詢的行政首長相同,都是負擔政治責任,非法律責任,不得立法課予政府人員在委員會備詢與說明義務外的其他法律義務,更不得以法律制裁手段,迫使其爲一定的行爲或不爲一定的行爲。
總統迴應願赴立院國情報告
也就是說,國會改革法案規定,政府人員非經同意不得缺席,如果在立法院聽證會或接受調查時,陳述不實也可裁處罰鍰,立院也可移送彈劾、懲戒,及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憲法法庭認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都是違憲。
至於總統提名的大法官、NCC及考試委員人事審查部分,《立職法》規定,被提名人書面答覆真實性具結義務,及就所提資料有完全性具結義務部分、答詢時的真實性具結義務、如果不實內容可裁處罰鍰等規定,憲法法庭都認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判決違憲;刑法的藐視國會罪也違憲。
賴清德總統在臉書迴應說,他願意依照憲法法庭最新判決意旨,並在立法院朝野黨團具共識前提下,就總統的憲法職權,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在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向全體國人報告國家發展情勢。他期盼,朝野各政黨能夠共同攜手,守護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爲國家永續發展,以及人民權利福祉共同努力,讓臺灣的民主更深化、更具韌性。
行政院長卓榮泰則表示,行政院對本判決所宣示捍衛憲政秩序、維繫權力分立、守護民主價值、保障人民權利意旨,表示敬佩及尊重。監察院同樣表示感謝與敬重。
國民黨痛批 大法官附隨民進黨
國民黨團痛批,大法官判決根本就是附隨民進黨,不演了,府院黨聯手挑戰民意,強取立法院制衡行政權的武器,大法官自甘墮落爲民進黨政府服務當打手,「是憲政史上的恥辱」。
民衆黨團表示,臺灣的民主進程遭綠色威權出手重擊、倒退回集權時代。只能用「民主倒退,集權復辟」八個字形容,憲法法庭上,宣告的不是違憲的法條,而是臺灣民主史黑暗一頁。
民進黨團則呼籲,釋憲結果出爐沒有誰輸誰贏,盼所有立委在合憲體制下重新出發,藍白不要再對立操作,這是國之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