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惡意逼車、佔用慢車道? 公路警察:須有明確證據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日前網友在臉書上PO了一段行車紀錄畫面,指在國道行駛時,被一輛賓士危險超車並惡意逼車;但其他網友卻留言說,攝影者以慢速行駛內側車道纔是違規記者影片提供國道公路警察局判斷後,警員表示,影片中賓士並沒有惡意超車、逼車的情形,而「慢速佔用內車道則必須由國家檢驗合格的測速儀器才能認定,行車記錄器時速表不能做爲證據。」

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楊姓警員表示,該路段爲國道楠梓岡山黑色賓士在超車之前有打方向燈,沒有問題,而超車後的緊急剎車只有一次,「第二次爲減速,應該是因應前面休旅車速度產生,不構成惡意逼車。」至於攝影者幾次的減速,研判也是爲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另外,他也說道,內側車道除了供超車使用也可以行駛車輛,但必須保持在最高速限,也就是說最高限速如果是90公里就必須以90公里行駛,而影片下方雖然有顯示時速,但並非國家檢驗合格的測速器,時速很可能不準確,一般的行車紀錄器、GPS的時速表僅供參考,無法構成慢速行駛內車道的違規證據。

「相關影片檢舉的事件,我們每天都在處理。」他還提到,警方一定是綜合各種條件因素,有非常明確的違規事實才能罰錢,否則,「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貿然開單,只會給人民帶來困擾,也浪費社會資源。」

國道高速公路局也提供相關法規供用路人蔘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內側車道爲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外車道供大型車及時速80公里以下小型車行駛,內車道供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其他車道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圖/國道高速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