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協原副主席李再勇 一審被判死緩

前貴州省政協副主席李再勇。(中新社資料照)

中國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8月13日宣判,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再勇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據北京官媒消息,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李再勇利用擔任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委書記,黔東南州委常委、副州長,銅仁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貴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六盤水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秘書長,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徵收、項目規劃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2億餘元,其中大部分未實際取得。

2014年至2017年,李再勇在擔任六盤水市委書記、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主任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令開工建設相關旅遊開發項目,濫用職權造成生態破壞損失人民幣8645萬餘元。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李再勇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

鑑於李再勇大部分受賄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濫用職權具有自首情節;檢舉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查扣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