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世代下載DVD僅12分鐘? 公平會罰中華電信500萬元

生活中心臺北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7日針對中華電信HiNet光世代50M的廣告,宣稱「下載1部DVD只要12分鐘」等內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同條第1項規定,並向該公司求處500萬元罰鍰,要求停止刊登這種會讓人誤會的內容。

公平會表示,由於上網速度影響消費者申辦的絕大因素,中華電信在廣告文案中,竟把「50M/5M」、「50M」等頻寬用語,用下載DVD的速度比喻,如「HiNet光世代50M,下載DVD只要12分鐘!速度超快~」等,會讓消費者以爲下載DVD資料只要12分鐘即可。

而據公平會調查發現,中華電信的提供光世代網路服務,提到的「50M」、「50M/5M」是指「最高可提供」的線路速率 (Line Rate),不代表用戶實際使用」速率,且實際上測到用戶下載資料速率,也只有部分達到「34.9~50M」、「26.59~50M」,不僅會讓消費者誤認有這樣的速度,此舉也違反公平交易法因而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