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Uber Eats與foodpanda合併案-四大考慮面向分析

面對外界疑慮,公平會指出將從市場集中度、結合後併購方訂價能力、合併案協同效果(聯合行爲)、市場效益等四大面向進行審查分析。從公平會過去曾禁止之四例併購案來看,包括:1.新臺北與麗冠;2.統一與維力;3.好樂迪與錢櫃;4.燁聯與唐榮等,上述四案均爲高市佔率業者擬進行合併。

因此,公平會Uber Eats合併foodpanda臺灣外送業務之審查勢必亦須相當謹慎。

一、市場集中度

因Uber Eats與foodpanda之合併屬於水平結合,且二業者各自市佔率、營業額都高,其合併後獨佔市場已無疑問。

從過去公平會禁止結合之四例併購案來看,公平會傾向認爲,因市場獨佔性過高將嚴重損害市場的競爭機能,且該損害一旦發生即無法回覆,應斷斷不能夠容許。

二、併購後Uber Eats在市場上的單方效果將顯著提高

所謂單方效果,即指合併後事業單位漲價能力是否因此提高而言。

在Uber Eats與foodpanda結合後,Uber Eats將握有更大市場力,對於餐廳的議價能力、談判能力更高,造成獨大不利效果。

觀察過去公平會案例,從消費者移轉選擇及其他競爭者之競爭能力而論,結合後高市佔業者顯有提高外送服務費用之能力與誘因,對於外送員、店家、消費者等利害關係人幾乎無任何好處。

三、併購後聯合行爲會造成限制競爭

Uber Eats與foodpanda結合後,市場上立刻少掉一個競爭業者,未來外送平臺業者間或許將更容易採取一致性的行爲(例如聯合訂價或不競爭協議等)。

從過去公平會禁止結合之四例併購案來看,公平會將着重審查此面向,避免因市場競爭事業家數減少,而使勾結更易穩固。

四、併購行爲對市場有正面效益?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3條規定,結合準駁標準爲「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然而,從前述分析可知,此合併案對整體市場而言應是弊大於利,甚至會造成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損。

Uber Eats與foodpanda結合案之審查,公平會將依循其既訂之「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作爲審查之參據。除非Uber Eats與foodpanda能提出可合理避免因獨佔或壟斷致生之不利益之方法,否則公平會亦無法給予附加條件或負擔之准許結合決定。針對此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孰輕孰重,以及是否民衆期待,相信公平會會做出合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