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修法納管「自由潛水」 違規帶客最高罰20萬元

許多民衆到外島旅遊時,皆會參加當地水肺或自由潛水課程。聯合報系資料照

疫後觀光復蘇,交通部觀光署配合相關條文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其中,因應近年自由潛水活動興起,明確規定若未持教練證明帶客最高可開罰20萬元。另爲保障旅客權益,遊覽車超時及違反使用規範也提高最高罰鍰至5萬元。此外,爲保障合法導遊及領隊權益,未取得執照從事相關工作,可處3萬元至5萬元罰鍰。

近年自由潛水活動蔚爲風潮,交通部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潛水活動新增「自由潛水」態樣,規範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的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其中自由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4人爲限,若有符合規定的助教則可增加到6人。發展觀光條例也配合修正裁罰依據,若違反規定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也規範,從事「自由潛水」活動者應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臺等其他浮力配備,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也預告,違者可處3萬元(非營利)或7萬元(營利)罰鍰。

另爲保障旅客安全及權益,旅行業管理規則整並涉及旅行業使用遊覽車相關規範新增遊覽車超出工時及違反使用規範,提高最高罰鍰爲5萬元。

而因應疫後觀光旅遊需求增強,導遊、領隊人力需求迫切,觀光署先前修訂「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今年起新制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評量採「通用制」及「專用制」雙軌並行,其中專用制可由旅行社推薦現職,且達2年年資以上從業人員報名,領證者僅得接待其推薦旅行社承接的團體。

爲保障合法導遊及領隊權益,配合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明確規定取得領導及導遊執照者纔可執行相關工作,一旦違規,不論是否具備旅行業從業人員資格,可處3萬元至5萬元罰鍰。

此外,過去民衆參加旅行團常遇到導遊、業者在車上推銷產品,或安排購物店行程強迫旅客消費引發爭議情形,發展觀光條例近日也配合旅行業管理規則預告裁罰依據,若未經旅客同意於遊覽車上兜售商品,可開罰1萬至5萬元;若安排旅客購買貨價不相當商品可處2萬元罰鍰;強迫旅客留於購物店購物可處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