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丈對國小外甥女忍未條 強吻襲胸、2度性侵未遂
桃園有名成年女子18年前就讀國小期間,在自己家裡和嘉義祖母家,先後遭張姓姑丈在房間內或廚房強吻、襲胸,甚至強行褪去她的褲子摸私處,2度企圖性侵,法院審理期間,雙方以分5期共賠償百萬元達成調解,桃園地院日前將張男依2次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2次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應執行徒刑2年6月。可上訴。
判決事實指出,張姓男子明知外甥女當年僅是國小學童、是名未滿14歲女子,竟於2003年1月底至2月初時,在嘉義岳母家的房間內,以違反外甥女意願強行親吻,對她猥褻1次;2005年間某日,在外甥女桃園住家房間內,強行褪去她的內外褲,撫摸胸部及私處,拉開外甥女雙腳企圖性侵,卻因太緊張無法得逞。
2006年1月底至2月初某日,在嘉義岳母家的房間內,又強行脫光外甥女的褲子、撫摸私處企圖性侵;同年間某日在嘉義岳母家,趁外甥女單獨在廚房用餐之際,自後方強行環抱她並撫摸她的胸部,對她猥褻1次。案經女子前年分別向桃園、嘉義警方報案,經高檢署轉桃園地檢署偵查起訴。
法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張姓姑丈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與外甥女及外甥女母親於警詢、偵查中的證述大致相同,且有外甥女手繪住處格局配置、與姑丈的錄音檔案譯文、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外甥女就診的診斷證明書及病歷佐證,足認張姓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此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法官審酌,張姓姑丈爲圖滿足一己性慾,無視外甥女當年生理心智尚未發育完全,罔顧她的人格健全發展及心理感受,利用孩子基於親情信賴,違反她的意願,對其猥褻、性交的犯行,不僅對她造成永難抹滅的身心創傷,對她就兩性關係及家庭觀念的認知也產生負面影響,念及被告張某坦承犯行,考量他診斷出罹有精神疾患,參諸已與外甥女以百萬元成立調解,約定自2022年5月31日付20萬元,之後每年5月31日前分期給付,直到2026年止,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行政業務,家庭經濟小康等情,量處主文之刑。
法官又說明,至於被告、辯護律師等請求給予宣告緩刑,由於此案應執行刑超過徒刑2年,已逾緩刑條件,其次,張某在此案判決前,另於新北市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去年間判處徒刑確定並諭知緩刑,此案判決時仍在該案的緩刑期間,因此明顯不符緩刑要件。
桃園有名成年女子就讀國小期間,遭張姓姑丈強吻襲胸、2度性侵未遂,桃園地院日前將張男依2次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2次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應執行徒刑2年6月。可上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