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除名制度與股權回購制度的比較

1、股東除名與股權回購的聯繫

(1)股東除名與股權回購都可能造成股東喪失股東身份。股東除名制度中,股東因除名而喪失了股東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東;股權回購制度中,股東也會因其股權被全部回購而喪失股東身份,失去股東資格。

(2)股東除名與股權回購都具有強制性。股東除名制度中的股權轉讓是有強制性的,被除名股東沒有轉不轉讓的自由,只有必須轉讓的義務;而股權回購制度中,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一旦股東提出請求,公司不得不收購,因此對於公司來講,股權回購是法律給公司設定的強制性義務。

(3)股東除名與股權回購的結果都是將股權再次轉讓或者註銷股權。關於股東除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關於股權回購,《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公司……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註銷。”

2、股東除名與股權回購的區別

(1)權利主體不同。股東除名的權利行使主體是公司,當然公司的背後是其他股東,是公司其他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將自己的意志上升爲公司意志,將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除名;股權回購的權利主體是對股東會有關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以及利益因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遭受嚴重損害的股東。

(2)適用原因不同。股東除名的適用原因是“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股權回購的適用原因是“(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以及“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

(3)權利性質不同。股東除名權屬於形成權,屬於共益權;股權回購請求權屬於請求權,屬於自益權。

(4)保護對象不同。股東除名制度保護的是公司以及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利益;股權回購制度保護的是利益受到損害的異議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