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人夫摩鐵開房34次 小三匯300萬給正宮後再賠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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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名蕭姓女子與老公2016年結婚,去年發現老公與1名吳姓女子互傳曖昧訊息及裸照,及每個月一次的汽車旅館約會共34次,憤而提告,向吳女求償816,493元精神撫慰金,法院審理後認爲吳女因賠償25萬元。可上訴。

蕭女主張,他與遊姓丈夫於2016年3月14日結婚,婚後生活幸福美滿,後來在丈夫手機發現,他與吳女互傳曖昧訊息及裸照,2人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0月止,每月發生1次性行爲,共計34次,地點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汽車旅館,吳女故意侵害蕭女配偶權情節重大。爲此,請求判命被告應賠償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816,493元。

審理時吳女坦認與遊男,發生每月1次之性行爲,共計34次,惟辯稱:蕭女於111年5月向伊提起配偶權求償,伊與原告談好300萬元賠償,並已於111年5月匯款給原告等語資爲抗辯。

但蕭女表示,被告於2022年5月20日匯款300萬元給她,係爲「代遊男清償他與原告間之債務」並非配偶權求償。

法官認爲,兩造間匯款緣由爲何,實無從單憑被告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遽認兩造間就該筆款項有就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乙事與原告和解之合意。

法院審酌,被告與原告配偶結識後進而爲不正當交往,併發生性行爲共34次,被告所爲,破壞原告之婚姻圓滿,致原告精神上受痛苦,及該等行爲之態樣及期間,暨其等之學歷、職業、經濟狀況、社會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25萬元爲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難謂有據,不應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