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健身房分期促銷方案!法界:當心倒閉後易有紛爭
▲購買健身房包月、包年的優惠,法界提醒,要注意之後的付款問題。(圖/取自Pixabay)
近年來私人健身房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各家健身房也都推出包月或包年的長期促銷方案。但若經營不善,健身房倒閉,容易衍生付費糾紛。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李善植PO文,教導民衆遇到此類糾紛時,應該如何處理。
李善植除了是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外,目前也是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他在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的臉書中PO文指出,此種包月或包年的方案隨然有優惠,但因爲簽訂長期契約,在業者倒閉後,容易出現糾紛。最常見的是以信用卡扣款的消費者,李善植表示,消費者可向該業者郵寄存證信函催告要求期提供服務,並在「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髮卡銀行申請爭議款方式拒絕繼續付費。在業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情形,屬於主給付義務的不履行,消費者只要提供足資證明之相關事證(例如契約書,如會員卡、簡訊、LINE留言、電子郵件等均可),均可向銀行主張該筆消費爲爭議款,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此外,李善植指出,消費者申請爭議款後,覈定爭議款金額前,髮卡銀行慣例上會暫時停收後續分期款項,因此倘有消費者申訴髮卡銀行仍持續收款,應屬異常行爲,消費者可以髮卡銀行爲相對人,向各地縣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縣市政府將協助消費者爭取權益。
其次,如果是利用資融公司借貸付費之方式,李善植表示,實務上常見有二種情形,一爲消費者直接向資融公司借款,再將借款付給業者,此種債權關係存在於消費者與資融公司之間,等同消費者給付現金給業者;另一種較爲常見,爲業者將其對消費者的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消費者每期收到的繳款單雖均來自資融公司,但若業者事後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消費者可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之「同時履行抗辯權」及同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向資融公司主張拒絕給付後續未提供服務之貸款費用。
至於使用現金繳納之消費者,李善植認爲,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業者按比例返還未提供服務之金錢。受害消費者衆多時,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50條之規定,由民間優良消保團體辦理提起「團體訴訟」。但對於因經營不善而關門大吉之業者,事後所爲之民事求償,成效畢竟有限。
李善植最後提醒民衆,購買相關健身契約時,若擔心業者有中途倒閉之情形,建議以月繳方式購買使用方案,並可搭配信用卡分期扣款支付,將比現金給付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