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協調配套的收入分配製度體系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好統籌效率和公平,堅持多勞多得,鼓勵勤勞致富,不斷健全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分配製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和財富積累機制,爲實現共同富裕奠定了堅實基礎。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完善收入分配製度”“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要堅持系統觀念,增強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形成三個層次分配相互協調、相互配套的機制,更好地讓廣大人民羣衆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發揮好初次分配的基礎性作用

初次分配是基礎,是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按照各生產要素對國民收入貢獻的大小進行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關鍵是要健全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

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重保護勞動所得,鼓勵勤勞守法致富,使更多普通勞動者通過自身努力進入中等收入羣體。健全勞動者工資決定、合理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增加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抓住勞動就業、技能培訓、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安全衛生等問題,關注一線職工、農民工、困難職工等羣體,排除阻礙勞動者參與發展、分享發展成果的障礙,努力讓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

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拓寬居民收入增長渠道,完善促進機會公平制度機制,暢通社會流動渠道,穩步擴大中等收入羣體規模。從提高工資性收入來看,要持續通過擴大就業規模和提高就業質量增加勞動者收入,穩定新就業形態、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增收,幫助高校畢業生、農民工等羣體就業增收。從提高財產性收入來看,要拓寬財產性收入渠道,從農村土地、金融資產入手,探索通過土地、資本等要素使用權和收益權增加中低收入羣衆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從提高經營性收入來看,要進一步支持自主創業,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以數字經濟賦能鄉村產業振興,加快農村數字化基礎設施建設,拓寬農產品銷售渠道,提升農民經營增收能力。

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實行勞動、資本、土地、技術、管理、知識、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有利於提高效率效益、推動創新發展和轉型升級。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完善要素交易規則和服務,加大對要素市場歧視性做法、壟斷行爲等的監管力度,調動各類生產要素參與生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健全創新激勵和保障機制,構建充分體現知識、技術、管理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完善科研人員職務發明成果權益分享機制。

完善再分配調節機制

再分配是保障,是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由政府通過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方式對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之後進行第二次分配,對調節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和財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作用。要完善政府對收入分配進行調節的機制,提升再分配調節機制的力度和精準性。

完善稅收、轉移支付等再分配調節機制。優化稅制結構,健全地方稅、直接稅體系,提高直接稅比重,增強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消費、財產等方面稅收,深化稅收徵管制度改革。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繼續增加財政轉移支付,縮小區域人均財政支出差距,逐步實現主要按常住人口進行均衡性轉移支付,增強基層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轉移支付制度監督評價體系,提高轉移支付項目實施的精準性和資金使用效率,促進轉移支付制度化、規範化。

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範圍,精準定位未參保人員,努力將更多羣體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能力,加快縮小城鄉公共服務水平和社會保障差距,逐步健全生活救助和專項救助制度,加快縮小社會救助城鄉標準差異,逐步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加大普惠性人力資本投入,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有效減輕困難家庭教育負擔。

規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勞動和要素收入,保護居民財產,保護產權和知識產權,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規範資本性所得管理,規範財富積累機制,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和監管。清理規範不合理收入,治理分配亂象,合理縮小行業收入分配差距。取締非法收入,堅決遏制權錢交易,堅決打擊內幕交易、操縱股市、財務造假、偷稅漏稅等行爲。

壯大第三次分配的中堅力量

第三次分配是補充,是促進共同富裕的輔助方式,通過自願捐贈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方式進行社會救濟和社會互助,有利於改善分配結構,是對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有益補充。要建立社會自願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機制。

支持有意願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進一步調動社會各方面發展公益慈善事業的積極性,支持更多人財物投入社會公益領域。企業是我國慈善捐贈的主體,要鼓勵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社會組織參與第三次分配具有較好條件,要積極有序發展慈善組織,動員更多社會組織從自身實際出發參與慈善捐贈;個人是參與第三次分配的源頭活水,要增強個人公益慈善意識,採取志願服務、互助互濟等多種方式參與公益慈善活動。

探索公益慈善活動有效實現形式。加強現代慈善組織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非營利法人制度,打造慈善捐贈主平臺,進一步提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規範管理水平。拓展慈善捐贈和志願服務領域,加大扶貧濟困、教育、醫療衛生、助殘助老、減災救災等方面慈善投入,拓展生態環保、文藝、科技等領域慈善活動,支持慈善力量更加及時充分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救援。

完善公益慈善事業政策法規體系和社會文化環境。落實公益慈善稅收優惠政策,建立健全慈善褒獎制度,讓捐贈者獲得光榮感和成就感。加強慈善領域法治建設,執行好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民法典以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推進相關立法修法工作。健全慈善綜合監管體系,加強慈善組織專業化、規範化建設,建立健全慈善組織、志願者、捐贈方和政府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創造有利於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弘揚中華民族樂善好施、守望相助的傳統文化,提倡向上向善、關愛社會,引導更多個人、社團和企業自願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作者尹 俊 系北京大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院研究員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