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申報所得 三個注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留意三種疏漏或錯誤樣態,包含收入類型、免稅標準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等,以免申報錯誤。
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等法令規定來徵免所得稅。
國稅局說,機關團體申報時常見三種錯誤樣態。首先,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收入,以及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取得代價,所取得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貨收入總額。
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常誤將這些收入列爲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或誤認承辦政府委辦業務的實報實銷補助款,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貨或勞務收入及成本費用。
其次,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規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符條件才能適用免稅。
在計算支出佔比時,是指按當年度支出與收入比較合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收入及支出。
國稅局表示,常見機關團體在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爲當年度收入計入分母,或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爲當年度支出計入分子,經重新計算後,當年度支出比率低於收入60%,導致不符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至於第三種錯誤樣態,國稅局表示,常見機關團體將以往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虧損並計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覈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情形。
國稅局呼籲機關團體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法令規定應主動更正申報,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