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會計年度 須事先報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國稅】我國現行的租稅結構,依照憲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區分爲國稅及直轄市、縣(市)稅(地方稅)二種。國稅又稱中央稅是由中央機關負責徵收,共有九種,包括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關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了關稅及進口的營業稅、貨物稅由海關負責徵收,其他的國稅由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辦理。局表示,公司若要變更會計年度,記得須事先報經覈准,另外也要留意變更會計年度後的所得稅申報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指出,隨着全球化發展,許多跨國集團選擇在臺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並要求在臺關係企業配合集團會計期間,申請變更會計年度,例如有些美商多爲7月制,日商多爲4月制。

國稅局表示,臺灣《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是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若要變更,應經稽徵機關覈准纔可變更,且應在變更日起一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變更會計年度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並計算稅額自行繳納。

另外,變更日前未滿一年的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的未分配盈餘,則應按原屬會計年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國稅局提醒,有變更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規定,以免因漏報或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