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預算審議延誤不應只是道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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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已經進入民國110年的尾聲,但是我們的立法院卻在日前,也就是12月10日的第10屆第四會期第13次院會中,才正式通過了「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的三讀立法程序。如果依照憲法及預算法的相關規定,政府公部門所編列的年度預算草案,必須經過立法院的三讀審議完成立法,始得動支。而也正因爲預算案,不像一般的法律案,有其特定的時效性,因而預算法特別明文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而今,立法院不只尚未能依時限完成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審議,甚至連110會計年度的附屬單位預算,也就是包括各國營事業單位及超過100個各種名目的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的年度計劃與預算,明明110年都馬上要結束了,但相關預算案卻纔剛剛獲得立法院通過!爲此,立法院長游錫堃還破天荒的在12月10日立法院會議決後,公開表達歉意。

沒有錯,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既然預算法已明文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立法院必須在新的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就完成審議,好讓各行政部門得以在新年度開始,合法動支預算推動政務。是則立法院延後完成預算案的審議,不只將讓各行政部門無所適從,同時並彰顯立法委員議事效率不佳,以及視預算法的相關規定爲無物,也進一步坐實立法院及委員們的知法犯法卻不以爲意的偏失!

面對這樣的質疑和責難,也許立委諸公會抗辯,認爲並非他們怠忽職守,只是他們除了要審議年度預算案之外,近年來還要審議更具時效性的包括防疫紓困、購買國防軍備、經濟復甦等特別預算案,以及繁多的一般法律案的提案與審查。以本屆立法委員爲例,從109年就職以來,迄今不滿二年,行政部門的累積提送法案已多達3,562案,同時立法委員的主動提案數更已多達誇張的20,702筆。當然,更遑論立委諸公,還要在百忙中勻出時間,在選區與選民互動,在立法院院會及各委員會透過質詢反應民意。因此,真正能夠投入中央政府預算案審查的時間,確實是要硬擠出來!

不過,再怎麼忙碌,既然要當立法委員,審查公部門預算案,不只是落實爲納稅義務人看緊荷包,檢視預算編列是否有假公濟私的不當行爲,更應督促預算的支用確能獲致福國利民的正向效應。因此,以國營事業單位及衆多非營業公務基金之預算案,竟然到了會計年度都已經要結束了其預算方案才告通過爲例,則包括臺電、中油及國發基金等依法而論,在110年度因預算案尚未通過,即使例行的人事、行政支出可以援舊例變通先行動支,但屬於計劃型的新投資方案則應不許動支。其結果,不是捆綁了這些營業或非營業單位的應有動能,就是擴大得以先行動支的適用範圍,讓憲法所賦予立法院的預算審查職權遭到架空,進而也坐實了行政權可不受立法權監督制衡的行政獨大,乃至於走向行政獨裁的不歸路了!

總體以觀,預算審查制度的建立,原意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民主體制架構下,讓代表民意的立法部門,扮演監督、制衡行政部門的角色,避免納稅義務人所繳交的稅款被不當挪用或中飽私囊。因而,透過預算法,架構嚴謹的行政部門預算方案規劃、編列、審議的流程與時程。

一般而言,各部會上半年就得草擬出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然後報陳行政院由主計總處彙總,配合財稅部門提擬的稅收或行政規費收入等預測,經每年8月底前,就須經行政院會議決新一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草案,於9月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前,及時將新年度的總預算草案,正式行文立法院審議。而立法院在9月開議的會期,如依預算法的規定時程,從新會期開議後排定時間,邀請行政院長就總預算草案提出報告並備委員質詢後,才能交給各委員會進行專案審查,最後再回報立法院會進行二、三讀的審議,並於11月底前完成。

而立法院真正能夠用來審議總預算案的時間,其實只有短短的兩三個月。也正因爲受時間限制,爲兼顧審議品質,只好變相的在每年的9月會期,只聚焦於完成各行政部會的預算案審議,至於營業或非營業的附屬單位預算,只能留到新年度2月會期纔有空審議。而早年的慣例,立院總能勉強在上半年的會期完成。但像110年竟然要拖到12月份,年度都要結束了才完成三讀,則確是前所未見的「創」舉!從而遊院長除了公開道歉外,更應正視預算審議延誤所可能帶來的諸多副作用,以免架空自我,又有負全民的付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