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碳中和目標要入法,2050纔有望達標
工商社論
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實現碳中和目標上,英國一向表現積極;2008年,英國正式頒佈《氣候變化法》,成爲世界上首先立法,明確中長期CO2排放量目標的國家;2019年6月,英國新修訂《氣候變化法》生效,正式確立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2020年11月,英政府又宣佈一項涵蓋10個方面的「綠色工業革命」計劃,包括大力發展海上風能、推進新一代核能研發、加速推廣電動車等;2020年12月,英政府再次承諾2030年英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1990年相比,至少降低68%。
韓國爲了實現2050碳中和目標,2021年5月正式設立直屬總統的「2050碳中和委員會」,同年8月正式通過《因應氣候危機之碳中和及綠色成長基本法》,10月召開第二次大會,並發表《2050碳中和情境方案》,此方案是透過各階層的意見徵集、座談會及市民會議討論,以減少排CO2,實現碳中和爲目標;有兩個方案:方案一、全面中斷火力發電;方案二、保留火力發電,利用CCUS(碳排放補捉、再利用及封存) 等CO2清除技術;並審議通過2030國家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上調案,較2020年向聯合國提交目標調升13.7個百分點,CO2排放量由2018 年減少26.3%調至40%,以彰顯其實現碳中和的決心。
在臺灣,環保署將《溫室氣體管理法》改爲《氣候變遷因應法》,卻沒將2050碳中和目標入法,也沒有跨部會的指揮機制,此顯示這不是一部有執行力的上位法案;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實現碳中和目標已關係到臺灣產業發展與興衰,《氣候變遷因應法》應比照《災害防救法》、《傳染病防治法》的規格,拉高層級,與國際接軌,將2050碳中和目標入法,並能整合行政部門氣候變遷因應系統,掌握統一指揮權,臺灣2050碳中和目標纔可能達成。
臺灣能源轉型落後全球至少十年,就是因爲政府長期壓低水、電、油價格,讓企業忽視氣候變遷等外部氣候成本,臺灣好不容易開始討論對產業課徵「碳費」,這是與國際「碳關稅」接軌的起步;但據聞,碳費每噸只收4美元,與韓國的33美元、世界銀行建議的40到80美元相距甚遠,碳費是引發企業及國人重視碳中和的重要指標,太低的費率根本無法讓企業重視;碳費、碳稅是不同的,碳費是費用是成本,隨產品徵收;國外的碳稅,是要企業生產過程中減少CO2排放,進口國會透過稅務政策增減碳稅,以獎勵措施提升企業重視氣候變遷、碳中和。
全球至少有30種以上的碳稅、碳交易機制,獎勵企業生產減碳,企業也能把自己多減的碳賣出去賺「綠金」;但臺灣對於「碳排總量管制」和「碳交易制度」諸多細節尚在研議中,目前國際模範生瑞典碳稅1噸133美元、法國碳稅1噸49美元、南韓碳稅1噸33美元,臺灣碳費1噸4美元,是否偏低?應有討論空間;臺灣要達到碳中和目標,若只收碳費將無法達標,要有「碳權」抵換交易制度,纔可能見效且現在已有法源可供執行,讓碳權變成商品,碳權市場有流動性,才能促成產業轉型。
碳中和的根本在「綠能」,若要達成2050碳中和,讓企業大量使用綠能應是最好的解方;問題是臺灣的綠能在那裡?臺灣在非核家園政策下,再生能源的綠能已不夠產業所需,但用電一路成長,排除核能之後,高比重的火力發電很難達到碳中和目標;放眼未來,若國家能源政策不變,2050年臺灣可能缺電,也無法達到碳中和目標,在缺電及氣候變遷碳中和壓力夾擊下,企業還能根留臺灣嗎?
綜上所述,放眼世界,若要達到2050碳中和,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落實四件事,值得我們借鏡:(1)國家最高領導者有達標碳中和的決心且領銜推動、(2)先立法完成政策法規後再推動,才能順利執行、(3) 要有專責組織整合行政部門因應氣候變遷且掌握統一指揮權、(4) 碳中和的根本在綠能,政府要探究科技進步調整能源政策,提供產業需求的綠能。
全國工業總會於今年10月舉行「我國邁向碳中和的策略與產業發展」論壇,會後對政府提出五大建言,包括請政府儘速完成《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儘速建立碳定價、碳排放交易機制,檢討國家能源政策等等,因爲臺灣產業若不能及早應對,恐被摒除於全球供應鏈之外。此時此際,除政府要努力外,產業界也需積極配合,從生產研發開始,減少生產環境負擔的產品,更要加重節能、儲能、智慧製造系統整合等綠色製程與設備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