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反思十年入會談判,化解兩岸ECFA爭議

大陸可能中止或部分中止ECFA早收清單逾五百項的零關稅措施。圖/中新社

中國大陸自今年4月起,對臺灣展開貿易壁壘調查,日前大陸商務部初步認定臺灣對大陸存在貿易壁壘,國臺辦發言人朱鳳蓮表示,臺灣對大陸採取貿易限制措施,自民進黨政府上臺以來,變本加厲,不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關於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制度化及自由化的要求,因此支持相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所謂相應措施有可能中止或部分中止ECFA早收清單逾五百項的零關稅措施。

對於這則消息,經濟部在第一時間迴應,我方並未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次日行政院發佈措辭強烈的新聞稿表示:「關於近日中國商務部及國臺辦針對臺灣進行貿易壁壘調查所作違反事實的指控,行政院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予以嚴正駁斥…」。

要談這起兩岸貿易紛爭,要追溯至1990年代臺灣爲加入WTO所進行的十年入會談判(1992~2001),當臺灣爭取入會的同時,彼岸的大陸也快馬加鞭進行入會談判,WTO最重要的精神是最惠國待遇(MFN),也就是一視同仁的原則,簡單講,開放給美國進口的產品,就得開放給日、韓等所有會員,自日本進口的貨品課多少關稅,自所有會員國進口同一產品所課的稅率也要相同。

有鑑於此,我國自1990年代中期開始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但相較其他地區,大陸物品限制仍多,直到2001年我入會前夕,我國仍限制逾4成大陸物品來臺,也就是所有貨品項目裡,開放比率僅56.9%。當年決策官員意識到一旦兩岸入會,勢必履行最惠國待遇,惟思及國內業者可能會受衝擊,也曾考慮於入會案表決前,依《馬拉喀什設立WTO協定》第13條向總理事會提出「排除條款」,以排除大陸適用最惠國待遇。然而,果真這麼做又可能讓我國入會案橫生波瀾,左右爲難多年,最後拍板以入會爲重,不提「排除條款」,至於未履行最惠國待遇一事,待日後再做斟酌。

我國在2002年元旦成爲會員後,雖未給予大陸最惠國待遇,但也釋出善意,於該年初公告開放2,058項,開放比率升至72.5%,然而相較一般地區96.3%,仍有很大的落差,直到如今我國對大陸物品的開放比率仍僅79.96%。我國入會前未提「排除條款」,而入會後也沒有履行最惠國待遇,此一策略雖讓我國順利入會,卻於日後屢遭他國質疑。

許多人有所不知,大陸物品不見得是陸商所生產的,美、歐商在大陸生產的也算大陸物品,當看到自家產品不能賣到臺灣,外商自然是有意見的,臺灣入會後每四年要接受一次WTO貿易政策檢討,臺灣未給大陸最惠國待遇經常在會中被關切,這些關切多半着眼於貿易利益,未必與政治有關,試想,當外商無法把在大陸生產的東西出口到臺灣,他們會不生氣嗎?

自2002年臺灣成爲WTO會員,迄今也逾20年了,臺灣仍未給予大陸最惠國待遇,兩成的大陸產品依舊不能輸臺,因此大陸近期對臺灣進行貿易壁壘調查,於法理自然是站得住腳。我們當然不樂見大陸對臺灣採取反制措施,惟執政當局必須明白,一路走來,我們未依WTO的原則給予大陸最惠國待遇,終究是難以理直氣壯的。

然而,行政院這份新聞稿卻理直氣壯的說:「關於中方指控我方限制其產品進口一事,起因於兩岸分別於2001年12月及2002年1月加入WTO,當時雙方未就彼此貿易體制與措施進行協商,儘管中國農工產品對臺灣有重大影響,但我方展現善意,從未使用排除條款,以保留諮商空間…。鑑於我方並未違反WTO規範,中方多年來亦從未要求協商,故而在此時啓動貿易壁壘調查,完全欠缺正當性。」

凡參與1990年代談判的人都明白,最惠國待遇,不是要和我們談了,經過我們同意了纔可享有,舉例來說,我們入會談判時,WTO約有140個會員,而要求與我們進行雙邊諮商的只有26國,與這26國談完之後的開放、降稅措施是適用於140國的,不與我們諮商的國家也都享有。易言之,最惠國待遇是常態,排除條款是特例,但行政院這份新聞稿的意思好像我們未使用「排除條款」是給彼岸莫大的恩惠,是展現善意。回想1990年代的談判歷程,這份新聞稿的邏輯簡直是令人歎爲觀止,排除條款能如此詮釋,也是蔚爲奇觀。

我們當然不希望大陸當局終止ECFA早收清單,因爲這會傷害兩岸經濟及人民的感情,然而,我方因應大陸貿易壁壘調查,若不回溯十年談判歷程,面對事實,互釋善意,尋求諒解,只逞一時口舌之能,對臺灣何益?盼執政當局及資深貿易官員深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