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的健保加在媳婦名下?健保署:姻親關係無法依附加保

許多媳婦承擔起照顧公婆的責任,到底公婆能否以眷屬身分依附在媳婦名下加保呢?健保署迴應:姻親無法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圖/健康醫療網

小琪長期與婆婆同住,且爲主要照顧者。近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通知小琪,婆婆健保未在保,小琪因擔心生病的婆婆無法以健保身分就醫,希望婆婆以眷屬身分依附在自己的名下加保。小琪的情況並非個案,許多媳婦承擔起照顧公婆的責任,到底公婆能否以眷屬身分依附在媳婦名下加保呢?

姻親無法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須依附在配偶或子女名下加保

高屏業務組組長林淑華表示,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如爲尊親屬,需爲直系血親關係且無職業者才能作爲眷屬加保,若爲姻親關係(如: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等)皆不能依附當眷屬加保,僅能依附在配偶或子女名下加保。

如確無可依附加保者,須自行在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投保。因全民健康保險採申報制,並明確規範各類保險對象及眷屬投保身分,倘保險對象接到未加保通知,請儘速以適法身分辦理銜接加保,以免影響就醫權益。

6類投保身分-被保險人及眷屬

第一類:

受僱者、僱主或自營業主,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第二類:

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或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爲會員之外僱船員。

第三類:

農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爲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替代役役男;或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第六類:

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或不屬於前面所列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其他家戶戶長或代表。

符合第六類身份者,可下載健保快易通APP,透過「健保櫃檯」辦理加保手續。

如欲瞭解更多詳細保險對象、投保類別及投保單位規定說明,請至「健保署官網首頁(https://www.nhi.gov.tw)/常用服務/投保與異動/投保身分與資格」參考健保相關規定或可撥打健保署諮詢專線:0800-030-598、手機請改撥02-4128-678詢問。

本文轉載自《健康醫療網》,原文爲:照顧公婆能以眷屬加保嗎? 健保署解答:姻親關係非加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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