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法令與中央牴觸 臺北市文化局已申請廢止

臺北市文化局爲落實文化藝術零距離目標,目前共累積745件公共藝術作品,但審計部發現,文化局對於常設型公共藝術未妥善推廣,圖爲捷運松山站。(臺北市文化局提供/劉瑋晴臺北傳真)

臺北市文化局爲落實文化藝術零距離目標,依法設置公共藝術基金,目前共累積745件公共藝術作品,但審計部發現,文化局對於常設型公共藝術未妥善推廣,且公共藝術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牴觸,3年過去仍未完成相關法制作業。文化局表示,自治條例已提交議會辦理廢止,未來將加強公共藝術宣導,串連講座、工作坊或導覽等活動。

臺北市爲推動公共藝術相關業務,於2005年訂定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爲文化局,爲有效運用公共藝術經費,依據該自治條例設置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審計部指出,文化局收納公共藝術經費的編列與執行差異幅度大,未能相互配合,且自治條例與中央規定有所出入,2021年已研議修正或廢止,但法制作業緩慢,3年過去仍未完成。

文化局文化資源科長吳俊銘表示,臺北市在公共藝術的法令走的比中央前面,今年8月文化部纔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大幅度修正也更佳完善,經討論決議後,已於5月將自治條例提交給市議會審議廢止,未來年度預算編列前,將發函調查各機關申請繳納基金收入情形,以利該基金財源規畫與執行。

吳俊銘說,以往法令對於公共藝術,偏重於常設型公共藝術,但經過公共藝術委員會長年討論認爲,公共藝術型態可以很多元,不論是有形或是無形藝術都是公共藝術一環,未來將結合講座、工作坊或導覽等活動,鼓勵民衆親近臺北市公共藝術作品,落實「藝術即生活,生活即藝術」之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