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就可臨檢? 他搬出法條怒轟:100%錯誤!
▲不滿無辜遭盤查,李永得轟「臺北警察國家嗎」。(圖/東森新聞)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19日晚間’在臺北轉運站內便利商店前,穿着拖鞋被警方攔查,事後在臉書批臺灣是警察國家,引起廣大議論。社民黨發言人苗博雅20日搬出法條怒轟,所謂「你在公共場所,警察就可以盤查你」的說法,是百分之百錯誤的。
苗博雅表示,釋字535號的主旨,就是在談「臨檢」的問題。解釋文寫得很清楚:「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爲之,其中處所爲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爲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爲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爲執行人員之身分。」
苗博雅說,既然大法官都這樣講了,《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臨檢、盤查,也就有了相應的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爲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着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苗博雅指出,條文看清楚,就可以發現,所謂「你在公共場所,警察就可以盤查你」的說法,是百分之百錯誤的。當你在公共場所時,還必須符合第1項一至六款其中「至少任一款」,纔可以發動臨檢盤查。
苗博雅分析,如果像是李永得「行動倉促+看警察+穿拖鞋+提紙袋」就能構成一至三款,趕着從宿舍到教室參加考試的大學生,看了一眼路邊的警察,就都變成犯罪預備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