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案》周泓旭以「法官是受害人、覺得我有罪立場偏」聲請換人 北院駁回

周泓旭認爲法官執行職務偏頗、又是《國安法》的受害人,依《刑事訴訟法》聲請法官迴避,北院駁回(圖,資料照/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羅志華臺北報導

陸生周泓旭遭控吸收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運作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學會」,執行「星火T計劃」涉犯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周泓旭律師審理期間,主張承審法官執行職務偏頗,又以法官爲中華民國國民、是《國安法》的「受害人」,依《刑事訴訟法》聲請法官迴避,北院日前駁回聲請。

北院於4月8日審理時,林明正的律師質疑,調查局所做的數位證據資料、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經檢、辯雙方陳述意見後,合議庭休庭評議後,肯定資料的證據能力。

周泓旭律師認爲,法官沒讓當事人對資料表示意見,就承認調查局資料的證據能力,顯然立場偏頗、認爲周泓旭等被告有罪,且法官爲中華民國國民,是《國安法》的「受害人」,分別以《刑事訴訟法》18條、17條第1款,聲請法官迴避。

北院認爲,合議庭的成員聽取檢、辯雙方意見,休庭評議承認調查局資料的證據能力後,就沒再對爭議發表任何意見,舉動皆屬正當、難認有何偏頗之虞;至於法官是「被害人部分,北院認爲《刑事訴訟法》中指的「被害人」,是犯罪行爲的直接被害人、不包括間接被害人,法官雖是中華民國國民,但僅是《國安法》的間接被害人,自然能審理本案(不然還有誰能審《國安法》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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