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案 羅志明、夏復翔二審無罪

前臺聯黨立委羅志明。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羅志明、夏復翔捲入共諜案,一度均被羈押一四二天,羅一、二審無罪,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條件才得再上訴,估難度不小,若最後檢方未上訴獲無罪確定,羅預估最多可領七十一萬元刑事補償金。

檢調指控,大陸藉「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統一和平促進會」與羅志明、夏復翔取得聯繫,羅並結識具解放軍背景的商人李鷹。

二○一三年間,李鷹受邀來臺打高爾夫球,羅引薦李鷹與夏復翔認識,多次藉打球機會,由夏復翔、羅志明引介四十八名退將赴大陸,接受「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統一和平促進會」、李鷹等招待。

檢方認爲大陸藉餐敘及座談會,向與會退將「統戰」,並由羅、夏兩人在臺接觸退將,認定兩人藉機爲大陸發展組織,依國安法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認爲,無李鷹與大陸官方存在特定關聯的確切證據,因無退將被「黃埔軍校同學會」吸收、拉攏,夏復翔犯行僅止於未遂,判夏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羅志明則無罪。

檢方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爲,「黃埔軍校同學會」早在二○○九年就以球會與臺灣退將交流,因許多海軍退將居住高雄,便由夏擔任聯絡人,然國際局勢瞬息萬變,不能因舉辦國與臺灣間情勢轉趨緊張,就認爲參與活動者、聯絡人無視國家安全,爲大陸發展組織。

合議庭認定,球會參與者可預期陸方會趁機表述政治理念,夏是評估參與者不可能盲目追隨,才聯繫有意願退將參與活動,此番評估,是基於兩岸頻繁交流的時空背景,不能因此認定夏有不法意圖。

另外,檢方也欠缺李鷹與大陸官方存在特定關聯的確切證據,綜合事證後,判兩人無罪。昨宣判時,僅夏復翔到場,聽到「無罪」後一臉輕鬆,簡短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