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或財物採購案 政府機關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採用「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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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大公司欲參加一項投標,據稱此次招標是採用「統包」方式進行,大大公司想了解何謂「統包」?又應注意哪些事項?

A:「統包」(Turn Key)是一種新近發展出來的工程採購(或發包)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的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在此所稱的「統包」,即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的維修等並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參見《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2項)。

(本文出自《政府採購法律解析與爭議解決》)

具體而言,即由統包廠商依「統包契約」規定,由一家承包商負責工程之設計、採購、施工及安裝,執行的成果要符合招標書中業主提出的要求,廠商完成工程標的物後,交給主辦機關(業主),即可開始運轉生產或營運(注2)。

統包機制激發統包商在業主與其專業管理顧問設定之需求範圍下,得以充分發揮創意,並與其成員合作尋求共同利益(包括設計者、施工者、使用者)(注3)。

參加以統包方式採購的廠商,應注意以下三大項:

一、廠商

依《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的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的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的廠商。

(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的廠商。

(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的廠商。

二、招標文件的內容

依《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統包工作的範圍。

(二)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的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三)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的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四)主要材料及設備的特殊規範。

(五)甄選廠商的評選標準。

(六)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的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的時程、數量、價格或計劃內容等。

三、廠商須注重「統包工程契約」

由於統包契約並不是《民法》所規定的「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其主要只是以廠商工作範圍作爲分類標準的契約型態,故「統包商」與「業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私法自治或契約自由原則,視「統包契約」內的具體約定內容而定(注4)。

注1:參見林鴻銘着: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頁132,民國92年4月5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注2:參見巫啓後編着:統包概說,頁3,民國95年6月初版,文笙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注3:參見巫啓後編着:前揭書,頁2。

注4:蕭偉鬆、陳君薇撰:〈統包工程契約概述〉,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出版:統包工程契約之理論與實務,頁2,2024年4月一版。

(本文出自《永然文化出版》作者:李永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