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確診登革熱「到這4區趴趴走」!市府最高開罰30萬

高雄一名婦女確診登革熱,還到處趴趴走。(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記者李佳蓉綜合報導高雄鼓山區一名40多歲女子,12/1自泰國探親返臺於入境時因不明原因發燒,經中央實驗室檢驗確診爲感染登革熱第二型,由於個案正處急性病毒血症期,衛生單位即刻安排住院,但個案自述到處趴趴走,無視其行爲可能造成市民暴露於登革熱感染之風險依法處6萬~30萬罰鍰。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指出,該名婦女11/18~12/01至泰國探親,入境時因不明原因發燒,經機場檢疫人員採檢,登革熱NS1快篩檢驗結果陰性,個案當晚返家曾至診所就醫診斷爲感冒,惟12/2實驗室綜合檢驗結果研判確診爲登革熱第二型,衛生單位接獲通知後隨即啓動防治工作,針對個案入境後活動地進行疫情調查,且加上各案正處急性病毒血症期,並要求住院防蚊隔離,不過該婦女並未即時配合。

衛生局指出,個案自訴在接獲衛生單位通知住院後分別前往左營高鐵站附近、前金、鹽埕及旗山地區活動,遲至2日晚間10點多才至醫院住院。據調查,該市民於病毒血症期間內經衛生單位通知後仍任意在高雄市市區活動,無視其行爲可能造成活動地點發生進一步擴散感染之風險,3日經衛生單位防疫人員至醫院與當事人進行意見陳述,個案疑似規避、妨礙並提供不實疫調及活動地,造成本市不特定多數市民暴露於登革熱感染之風險,其危害公共衛生防疫情節非輕,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規定

衛生局呼籲,市民朋友務必尊重公權力及依法配合防疫工作,凡入境高雄市、個案及同團接觸者確診境外感染登革病毒時,均應配合防疫及防蚊隔離措施,嚴防造成社區次波感染,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者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規定,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