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花200萬走私620隻印度星龜 上訴求輕判遭打臉

高雄張姓男子去年走私620只二級保育類動物印度星龜來臺,經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1年,緩刑3年,並須支付公庫30萬。他認爲判決過重,上訴二審,法官認爲他經營夾娃娃機店仍有收入,駁回他的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去年7月向綽號「金牛」的男子,以200萬元訂購600只印度星龜,賣家多送20只,張男將620只星龜運回高雄左營住處,伺機牟利,但不久死了2只,他覺得難養要退貨,不過已被海巡署鳳山查緝隊盯上,當他再要把總計618活星龜運回前鎮漁港途中,被查緝人員截獲,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法辦,這批星龜也被送到屏東科技大學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

一審法官認爲,張姓男子罔顧政府大力宣導保育野生動物,竟爲日後販售牟利,非法輸入珍貴稀有印度星龜,依非法輸入、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刑1年,緩刑3年,並須支付公庫30萬元,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張姓男子認爲判決過重,上訴二審,稱星龜已送屏科大收容,危害已明顯減少,這次他損失慘重,經濟大不如前,還需工作養家、扶養小孩,1年須繳30萬元公益金並要服60小時義務勞務,負擔過重讓他無法正常工作、好好照顧家裡。

但二審法官認爲,張男現經營夾娃娃機店生意,月收入4萬多元,有謀生能力,有相當時間可妥善安排金流及履行義務勞務的時間,並非完全無法負擔緩刑條件,駁回他的上訴。

印度星龜。 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