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持刀進入賣場女廁 女學生遭限制行動大喊自救

(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1名陳姓男子,2021年12月持水果刀進入高雄市1間百貨賣場,尾隨一名身穿學校運動服的女學生進入廁所,並以水果刀對其強暴、脅迫之方式限制行動自由,導致女學生下巴及右手肘挫傷、左眼微血管充血等傷害;女學生趁陳男不注意時對外呼救,友人發現後大聲呼喊,陳男因此開門逃逸。經法院審理,更一審將他依妨害自由罪,處有期徒刑3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2021年12月9日下午18時10分許騎乘機車前往高雄的某家百貨賣場,攜帶一隻綠色水果刀走入店內,見身穿學校體育服裝女學生獨自1人要上廁所,竟尾隨女學生進入並將門鎖上,待女學生如廁完畢後,緊貼女學生身體後方,女學生轉身後,陳男即稱「我沒有要幹嘛,妳不要叫」等語,並擋在女學生去路。

女學生因此大叫求救,陳男怕事蹟敗露,以手摀住她的嘴巴,強行將她拉回女廁內側牆壁,緊貼女學生之身體,再拿出綠色水果刀,抵近女學生左臉頰約1個拳頭處,以上開強暴、脅迫之方式剝奪女學生之行動自由,致其受有下巴及右手肘挫傷、左眼微血管充血等傷害。女學生友人在廁所門外聽見後大聲呼叫女學生,並欲進入女廁查看。陳男見事蹟敗露,遂開門逃逸離去。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將陳男拘提到案,並扣得綠色水果刀1把,始悉上情。

案經一審判決,認爲陳男所犯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爲判決過輕因此提起上訴,二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改判3年6月。

陳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一審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二審審理時並未針對刑度讓兩造表示意見,卻撤銷加重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因而認違誤,發回本院更審,回覆二審程序。更一審因此改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