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深交所出手!

中國基金報 江右

在10月9日施行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後,交易所又連發三問答,對市場關注的落實問題進行說明。對於不報告的情形,可以根據規定對其進行自律監管,程序化的投資者,應當在通知施行後60個交易日內報告。另外,不只是股票,基金、存託憑證、可轉債等證券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也要報告。

深交所三問答迴應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

1、《關於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何時施行?存量投資者是否需要報告?

答:《關於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經開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簡稱“存量投資者”),應當在通知施行後六十個交易日內進行報告,其中會員客戶向會員報告後,由會員向深交所報告,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直接向深交所報告。

2、在深交所開展基金、存託憑證、可轉債等證券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是否需要履行報告義務?

答:根據《關於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在深交所基金、存託憑證市場開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參照《關於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履行報告義務。在深交所開展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參照《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3、對於不履行程序化交易報告義務、報告內容虛假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規定情形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深交所是否會採取監管措施?

答:根據《關於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

(一)未履行報告義務即開展程序化交易;

(二)報告信息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要求;

(三)違反本通知的其他情形。

業內人士:

有助於推動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

此前9月初關於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佈後,中國基金報記者採訪的多位業內人士表示支持與認可。格上財富金樟投資投研總監付饒認爲,這一政策有利於市場有序交易,同時報備制度能夠幫助監管更加清晰瞭解市場情況。不過對於量化類管理人來說,則需要提供更多的數據,增加一定運行成本。

某百億量化私募也表示,證監會指導證券交易所出臺加強程序化交易監管系列舉措,意味着將程序化交易被納入合理合法的監管體系。這將有助於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打擊利用程序化交易進行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爲,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推動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

附:

關於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時間:2023-09-01

深證上〔2023〕82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爲加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範程序化交易行爲,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等業務規則,本所現就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在本所市場開展股票、債券、基金、存託憑證等證券程序化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依法合規進行程序化交易。

二、本通知所稱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爲,包括按照設定的策略自動選擇特定的證券和時機進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設定的算法自動執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徵的行爲。

三、本所對程序化交易實施報告管理,未經報告的投資者不得進行程序化交易。具體要求按照本所《關於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等執行。

四、會員應當加強自身及其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爲的管理,對可能嚴重影響市場價格和流動性的指令加強監控,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客戶涉嫌異常交易的行爲。

客戶程序化交易可能影響交易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會員可以採取拒絕其程序化交易委託、撤銷相關申報等措施。

五、本所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爲實行實時監控,對下列事項予以重點監控:

(一)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證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繫統安全的異常交易行爲;

(二)最高申報速率達到每秒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的交易行爲;

(三)多隻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異常,期間程序化交易大量參與的;

(四)本所認爲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六、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最高申報速率達到每秒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調整異常交易認定標準、增加程序化交易報告內容等措施。

七、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對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關主體遵守本通知及本所有關程序化交易報告通知的情況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

八、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發生異常交易行爲、違反本所有關程序化交易報告要求,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本通知規定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據《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

會員違反本通知有關程序化交易管理制度、客戶交易行爲管理等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九、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在本所市場進行程序化交易的,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十、本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3年9月1日

編輯:艦長‍‍

審覈:木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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