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驛酒店經營權官司 前董座侯尊中逆轉勝

前富驛酒店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侯尊中。(本報資料照片)

5年前富驛酒店爆發經營權之爭,董事會決議解任董事長兼總經理侯尊中的職務,侯打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次董事會決議無效,及後來接任董事長及總理理的人事委任關係,歷審都判他敗訴,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改判爭議期間富驛酒店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爲侯尊中。可上訴。

侯尊中主張,他是富驛酒店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但2017年3月28日董事會時,林宜盛、葉威禮突然闖入會議室內,聲稱其等爲富麗華公司改派之法人代表董事,未出具改派書,且未經董事會充分討論下,決議選任林宜盛爲董事長,之後葉威禮爲總經理。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院認爲林宜盛、葉威禮在該次董事會,主張是法人股東富麗華公司所改派之法人代表董事,並提出相關文件,已完成改派程序,得行使董事權利,符合該公司章程所定之表決門檻,故決議合法、有效,判侯敗訴。

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爲,2017年富驛酒店改選董事長過程中,林及葉在改選董事長決議作成後,始將法人代表改派書交給會議司儀,改派程序完成以前,葉就以董事身分提出臨時動議,僭越會議主持人侯尊中之職權。

更一審指出,爭議期間林與富驛公司間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林以董事長身分召開董事會,所作成之後續董事會決議亦不成立,葉依後續董事會決議派任爲總經理,與富驛酒店間總經理委任關係並不存在,爭議期間富驛酒店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爲侯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