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懲戒權不可刪

(圖/本報系資料照)

法務部研擬修訂《民法》,刪除父母對小孩的「懲戒權」,明訂禁止父母對兒女有身心暴力行爲,連罰站也可能不行。這樣的修法雖然意在保護兒童,但很可能保護不成反而害了孩子,還有製造社會不安之虞。

有關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規定在《民法》第1085條,明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另外《民法》第1084條也明定了父母與子女間的孝敬、保護義務,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對於這次的修法,法務部主要的理由是說,社會不該單就《民法》第1085條的懲戒權來看,而應該把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之規定一併看待。也就是說,法務部認爲父母對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已足,不必再給予懲戒權。

法務部顯然對「懲戒」兩字有嚴重的誤認,把「懲戒」與「身心暴力」、「精神暴力」畫上等號,誤認爲懲戒權就是縱容父母可以對子女施展拳打腳踢的「人身暴力」。

事實上,懲戒不必然是身心暴力。父母管束子女的懲戒,包括假日禁足、約制在公共場所的脫序行爲、扣減零用錢、約制看電視時間、不準使用手機等等。

懲戒反而是規範及扶正不當行爲的極重要且合法的手段。我國現行的法制中不僅有《公務員懲戒法》來規範公務員的行爲,還設了懲戒法院。綜觀《公務員懲戒法》全文,裡頭完全沒有身心凌虐之類的暴力,而是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國家約束公務員行爲的懲戒既然不具身心暴力,爲何法務部就懷疑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會有暴力凌虐,而要修法除去懲戒權?這顯然是法務部嚴重的偏見。

父母對子女的愛,天生自然。由愛產生的關心、呵護、保護及教養等等,舉世皆然,千百年不變,自然不因《民法》給予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而讓父母關愛子女之心有所變。況且,父母對子女適當的懲戒是保護及教養子女的極重要形式之一。若父母沒有適當的懲戒權,不僅沒辦法保護子女,反而會陷子女於危難,甚至讓難以用一般口說就能規範的子女受到生命危害,最終有違法務部修法的初衷。

臺灣的機場曾發生小孩不聽勸阻,在機場玩弄氣窗而不小心從候機大廳摔落死亡的意外;也有小孩不聽父母勸阻,在街上亂跑而被車子撞死;而在網路發達的現代,孩子隨意在網路交友或沉迷於電玩、賭博網站所造成的家庭悲劇更是屢見不鮮。

父母對子女如果沒有適度的懲戒權,只能依《民法》第1084條「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那麼,爲人父母者又如何能在孩子出現不良、危險、侵害他人行爲時予以「保護及教養」?

懲戒權與禁止父母對子女有身心暴力行爲,兩者之間並沒有矛盾,也無衝突,在法律裡可並存。法務部或衛福部大可不必刪除第1085條懲戒權的條文,只要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內,加訂禁止父母對子女有身心暴力行爲的規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