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男性侵案「性平會調查有瑕疵」 撤銷退學理由曝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輔大王姓學生退學處分撤銷。(圖/維基百科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輔仁王姓男學生2015年被控參加學姊同學私人畢業聚會,趁酒意企圖走廊性侵喝醉的學姊,被校方依《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懲處後退學。王不服提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30日)判王勝訴,撤銷原退處分,並由輔大性平會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此案。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輔大性平會接獲輔大申覆評議決定依性平法第32條第3項重新調查時,並未依同法第33條規定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而逕由性平會重新議決王姓男學生有乘機性交罪之罪嫌,建請輔大學生獎懲會依獎懲辦法第10條第11款之規定,做出退學之處分,已違反性平法第33條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輔大學生獎懲會在無性平會調查小組重新制作調查報告情形下,依性平會有瑕疵決議,隨即議決應給予王姓男學生退學之懲處,因原處分以性平會上開會議之認定爲基礎無法切割,則原處分自有違誤,王姓學生訴請撤銷爲有理由,因此撤銷退學處分,另外輔大性平會應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