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虛開稅額較大,緩刑
佛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虛開稅額較大,緩刑
審理法院: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某某、馮某某分別擔任佛山市某某鋼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在此期間,某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情況下向相關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明知購票企業與開票企業無真實交易仍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收取6%-9%的稅費非法獲利。其中,陳某某作爲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某甲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行爲後,依然默許同意;馮某某作爲公司經理,負責聯繫購票企業、開票企業、決定對相關購票企業收取稅費的點數,安排陳某甲、張某某(均另案處理)計算應扣減的點數及回退款額、操作馮某某和陳某乙的私人銀行賬戶向受票企業指定的私人銀行賬戶迴流資金。具體爲:
(一)明知某某公司與受票企業佛山市某甲不鏽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佛山市某乙不鏽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丙公司)、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丁公司)和佛山市某丙不鏽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戊公司)無真實交易,爲受票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2張,稅額共計人民幣241273.27元(以下幣種同)。分別是:
1.爲某乙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張(發票號碼:06732233、06732234、06732235、06732236、06732237、06732281),稅額共計69733.72元。
2.爲某丙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張(發票號碼:06732238、06732239),稅額共計19384.96元。
3.爲某丁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張(發票編號:46066654、46066653、46057765、46057760、46057759、04083466、04083465),稅額共計80323.83元。
4.爲某戊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張(發票編號:06905501、06905502、06905503、06732240、06732241、06732242、06732243),稅額共計71830.76元。
(二)明知受票企業某丁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戊公司與開票企業佛山市某某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己公司)、佛山某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庚公司)、佛山市某丁不鏽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辛公司)無真實交易,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2張,稅額共計1293087.16元。分別是:
1.介紹某己公司爲某丁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張(發票編號:23898110、51395617、23485828、23487269、20318217、20318599、06701014、06701475、40761162、21020937),稅額201336.26元。
2.介紹某己公司爲某乙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3張(發票編號:07893323、14227827、14228635、14228671、14228682、14228690、20318448、20318761、21019203、21019204、21019205、21020466、21020467、21020468、21020469、21020470、21020471、21020472、21020754、23485900、39665407、40760916、51395417),稅額464147.14元。
3.介紹某己公司爲某丙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張(發票編號:51394600、14228795),稅額65177.03元。
4.介紹某己公司爲某戊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6張(發票編號:23487381、23487379、23487380、41723534、23485746、51395515、21019516、21019517、21019518、20318521、20318520、23896751、40760815、20318270、20318269、26360424),稅額260508.78元。
5.介紹某庚公司爲某乙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張(發票編號:23497517、39641330、46002531、46002624、50196692),稅額114008.67元。
6.介紹某庚公司爲某丙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張(發票編號:23497467、57752903),稅額34401.45元。
7.介紹某辛公司爲某戊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張(發票編號:05024855、05024198、55847869、08621060),稅額153507.83元。
上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被受票企業用於向稅務部門申報抵扣稅款。
另查明,2023年7月6日,民警在佛山市禪城區**街道**路**段佛山市瀾石(國際)金屬交易中心的佛山市某某鋼業有限公司抓獲馮某某,並當場查獲馮某某所有的iphone牌手機一臺。同年9月13日,陳某某自動到案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023年8月7日,馮某某通過家屬退繳違法所得1500000元(暫扣於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
二、裁判結果
本院認爲,被告人陳某某、馮某某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共計人民幣1534360.43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馮某某積極退繳非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以上述理由請求對被告人陳某某、馮某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的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採納。對於扣押的被告人馮某某所有的iphone牌手機1臺,經查屬於犯罪工具,與其退繳的違法所得1500000元均應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鑑於被告人陳某某、馮某某確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二、被告人馮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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