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輕罪記錄提上日程:爲何封存?是否廢止近親“連坐”?

輕罪治理成爲時代課題,輕罪案件已成爲我國犯罪治理的主要對象。如何讓“輕罪案底”不再成爲大量輕罪涉罪人員的終身負擔,並防止其對親屬產生“連坐”的不當影響,近幾年,建議封存輕微犯罪記錄的呼聲漸大。

近期公開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之後發佈的《決定》輔導讀本中,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賀小榮在題爲“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署名文章中,進一步指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非經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查閱和披露相關記錄。7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大檢察官研討班上再次提到,將推動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更好促進社會大局穩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告訴第一財經,輕微犯罪記錄封存,要求對犯罪記錄進行保密處理,除非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否則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包括陳永生在內的多名受訪專家認爲,推動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將有效改善輕罪人員因犯罪記錄在就業、升學方面遇到的困境,幫助他們順利迴歸社會。在社會治理層面,這一制度也有助於提高人權保障水平,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封存輕罪記錄有何必要性

近年來,我國社會治安、刑事犯罪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嚴重暴力犯罪持續下降,輕微犯罪大幅上升。

據最高檢數據,目前輕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佔比相當高,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佔比從1999年不到55%至近年來已超過85%。2024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各類犯罪109.6萬人,其中輕罪案件佔比高,如法定刑較低的危險駕駛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佔比達到兩成以上;同期審結的案件中,因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佔比超過85%。

因此,社會各界形成共識,認爲我國已經進入輕罪時代。在此背景下,陳永生認爲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其現實的必要性。

“一些典型的輕罪像危險駕駛罪,犯罪人的主觀惡性比較低。很多人喝了酒之後覺得喝得不多,離家也不遠,就開車回家了,結果被交警查處。他們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相較於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的犯罪人員,有着天壤之別。”陳永生說。

他指出,中國的刑罰制度區分了重罪與輕罪,但犯罪附隨後果規定沒有區分。犯罪附隨後果是指犯過罪的人及其親屬、特定社會關係人因其刑罰或者刑罰處罰記錄所產生的權利或者資格限制、禁止或者剝奪等後果。“現在很多犯罪較輕的人受到了嚴厲的附隨後果的影響,阻礙了個人工作和生活,甚至還會影響直系親屬。這既不合理,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

事實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已經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了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對封存主體及程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使得這項制度真正落地。

據最高檢發佈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3)》,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落實犯罪記錄封存49524人,同比上升49.98%。陳永生認爲,目前在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已經落實得比較好,對於促進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會,發揮了比較大的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可以說是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一次成功的試點。此次《決定》正式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意味着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範圍將從未成年人擴大到成年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設提上日程。

助輕罪犯罪人迴歸社會

推動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將在多大程度上幫助輕罪人員迴歸社會,重新就業或者升學?第一財經採訪的業界、學界人士,都表示了樂觀的態度。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師青正告訴第一財經,《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後,不少輕罪涉罪人員的家屬,來找他主動詢問了這項制度的相關內容。

“我接觸過不少輕罪罪犯,年齡都比較小,很多時候是因爲無知犯法。比如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我們簡稱幫信罪,犯罪主體大多是剛剛步入社會的大學或高中畢業生,甚至還有在讀的學生。他們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客觀來看並不大。但因爲有了犯罪記錄,他們之後的人生受到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師青正說。

師青正認爲,在目前的就業市場上,這羣人很難找到工作機會,大概率只能閒散在家,無法正常融入社會,長期來看,對於整體社會治安管理不一定是恰當的。“他們的心態可能發生巨大的變化,甚至走上極端。當他們的人生道路都被堵住,這些人有可能變成社會的‘不安定分子’,再次實施犯罪或者做出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的行爲。”

在目前的犯罪記錄制度框架下,不少輕罪涉罪人員被貼上了“有前科”“有案底”的標籤,在就業市場上舉步維艱,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壓力。同時在地方實踐中,不少涉罪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近親屬在受教育、就業、社保等方面的權利也會受到限制。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利於讓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人重新融入社會,不至於被推到社會的對立面,預防和減少犯罪;也有利於防止輕微犯罪記錄對其親屬的不當影響,促進社會治理和諧。

陳永生也認爲,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幫助成年的輕罪罪犯重新就業方面,能起到比較積極的作用。“如果他們能夠順利就業,首先,他們因爲沒有生活來源而實施財產犯罪的可能性會大幅降低;其次,一個人就業後,他的就業單位客觀上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比如他在上班的8個小時內,同事和領導客觀上會發揮約束功能;再者,就業後有穩定的收入,未來的家庭生活會更加正常,家庭也會對其進行約束,有利於大幅度降低犯罪率。”

具體條款如何構建

在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實行的背景下,應如何構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制度內應包含哪些具體的條款?陳永生在接受第一財經採訪時,提到了以下重點。

首先,在基本的制度框架方面,他認爲可以借鑑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相關內容。但要討論和釐清對於“輕微”的界定,在制度初期的適用範圍上,可能不能像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一樣,規定得那麼寬泛。

“對未成年來說,只要是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相關犯罪記錄都會予以封存。基於目前的數據,2023年,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佔比85%以上,5年以下的更多,如果採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5年期限,可能90%的成年人罪犯的記錄都要封存。我覺得在制度實行初期,這個步子邁得大了一些。”陳永生表示。

他解釋道,如果適用範圍太廣,可能導致一些還有一定危險性的人,比如判4年、5年的人當中有些人還是有較高危險性的,他們可能在後續恢復就業的過程中,重新實施犯罪。這可能會引發公衆對此項制度的質疑,反而不利於制度的穩妥建立與推行。

他認爲:“我覺得應該循序漸進,最初可以考慮把適用範圍規定得比較小,比如對判一年以下或兩年以下的予以封存,等到制度更加成熟,實踐中沒有產生不利的效果或者負面影響非常小,再適當擴大適用範圍,從兩年擴大到三年,這樣一步步地推進和完善制度。”

除了犯罪記錄封存,陳永生認爲一些不合理的犯罪附隨後果規定應當取消,而且有希望取消。比如,公職人員判刑之後,不論輕罪重罪,都會失去基本的養老待遇,連退休金也會被取消;再比如,人一旦涉嫌犯罪,無論輕重,他的近親屬都不能再做公務員,尤其不能再做警察。

2023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取消某地對涉電詐犯罪人員親屬的權利限制,並提出“支持有關主管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自查自糾”。法工委研究認爲,任何違法犯罪行爲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違法犯罪行爲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或者及於他人,這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對涉罪人員近親屬多項權利進行限制,違背罪責自負原則,不符合憲法第二章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也不符合國家有關教育、就業、社保等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

陳永生認爲,法工委的表態,雖然還沒有達到在全國層面系統性處理“連坐”問題的程度,但至少最高立法機關已經注意到有些犯罪附隨後果規定是不合理的,並指導地方廢除相關規定,未來有可能在全國範圍內清理一些不合理的“連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