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當社會住宅出租 符合規定者免徵營業稅
爲活絡閒置空屋,減輕興建社會住宅壓力,政府推動包租代管計劃,由政府委託廠商開發民間閒置住宅,透過包租代管方式出租。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作爲社會住宅,並於營運期間作爲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的租金收入,以及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爲管理所收取租屋服務費用,均可免徵營業稅。
根據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民間興辦,出租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主管機關及民間興建的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爲計算範圍,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收取租屋服務費用是用免徵營業稅,是指興辦社會住宅必須符合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的規定。其規定內容包含一,主管機關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並代爲管理;二,主管機管獎勵、輔導或補助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轉租及代爲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爲管理;三,民間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並代爲管理。
除免課營業稅外,民衆若出租房屋給地方政府或是包租代管業者,作爲社會住宅使用,也可減免所得稅,每月每屋租金收入最高可享有1萬元的免稅額,在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時,還可按租金收入的60%計算,比一般房屋出租的43%更加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或承租並轉租及代管業者,響應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政策,除可直接幫助社會弱勢族羣或照顧來自外地有居住需求之就學、就業人口,如同自身參與社會公益,收取報酬又可享有免徵營業稅的租稅優惠,自利利人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