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民間租屋連凶宅都難退租

臺北市政府提出入住社宅一個月內「無條件退租」,房仲業者認爲,以法規上來說要無條件退租相當困難。圖爲租屋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政府首開先例提出社宅一個月內「無條件退租」,引發各界討論。一般民間房屋租賃必須在合約明訂「試住」,或是有明顯瑕疵以危及承租人安全與健康,才得以無條件退租。房東則表示,市府開出無條件退租先例,也會擔心未來是否租客也會對民間租賃有所要求。房仲業者則說,就連租到「凶宅」,到了法院都不見得會被受理判定退租。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執行總監徐佳馨指出,根據租賃專法沒有所謂試住期的規範,不過如果租客入住後,因爲房東未告知有影響居住安全的重大瑕疵,確實可以提前解約;或是簽約時有記載「可以」提前解約,那麼租客只需在搬走30天前,向房東提前告知,就可以免除被扣押金的問題;不過倘若租客太臨時告知要提前解約,那麼房東可扣1個月的押金,作爲提前解約的賠償。

另根據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爲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徐佳馨說,具體的「瑕疵」包含海砂屋、輻射屋,或是房子因爲地震、颱風、土石流等因素,但像「凶宅」這種較爲模糊的因素,到了法院不見得會被受理判定可退租。

房東李先生則表示,「無條件退租」這種模式不太會發生在民間租賃關係,因爲租客在租房前都會先實地看過屋況,且在詳細告知狀況後,經考慮纔會簽訂租賃合約。李先生說,如今政府開了先例,讓民衆在入住社宅一個月內無條件退租,未來也會擔憂是否租客也會有一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