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苑600公頃國有地種電爭議 環團籲國產署撤銷同意書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鄉代會、農會共同發起拒光電。本報系資料照

苑鄉國有農地約1100公頃,然而國有財產署核發光電開發同意函給5家能源業者,在廣達600公頃農地種電,由於範圍內種植許多高價值高農作和畜牧業,農民紛紛站出來強烈反對。環團表示,國產署應撤銷本案相關同意書,並退回廠商保證金。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許博任表示,現行法規要設置地面型光電只有以下兩種申請路徑,一是依「農業容許辦法」29條和30條申請設置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容許型),且目前僅限漁電共生、不利耕作等區位得申請設置;其次是依農發條例及區域計劃法申請地目或分區變更型綠能設施(變更型),依現行法規,欲於農牧用地申請變更型綠能設施,目前僅以各縣市國土計劃指認優先發展綠能設施區位,或2020年以前已取得臺電並聯審查同意者爲限。

許博任說,據瞭解,本案600餘公頃國有土地應非位於上開兩類可申請設置地面型光電的區位,因此若依現行法規,本案廠商可合法設置地面型光電的可行性微乎其微,國產署未妥善衡量該區位申請設置綠能設施計劃的可行性,以及該地長期有世耕農承租耕作事實,率先同意提供業者申請開發並收取高額保證金,是徒然製造地方鄉親困擾。

因此,呼籲財政部應命國產署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撤銷本案相關同意書,退回廠商保證金,並全面檢討目前已核發提供申請綠能設施開發同意書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