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貸利息 不能列扣

房市示意圖/記者遊智文攝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購屋借款利息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不過若有轉貸或增額貸款情形,只能就原始購屋借款餘額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列報扣除,至於後續增貸、轉貸等非原始購屋貸款的利息支出,則不得列報。

高雄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指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付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最高30萬元,且以一屋爲限。

至於購買房屋後增貸款項,因並非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目的,故此增貸所產生的利息支出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國稅局舉例,A君2018年間購買自用住宅,向甲銀行借款1,000萬元,因考量借款利息及實際需要,在2020年間轉向乙銀行借款1,300萬元,並用以償還甲銀行的未償還本金餘額900萬元,A君在申報綜所稅時,僅900萬元部分所支付利息,纔是購買自用住宅所發生,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規定。

至於轉向乙銀行貸款時,所產生增額貸款400萬元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列報爲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此外,若同時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爲避免重複扣除,須先將購屋借款利息扣除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剩餘金額才能依規定列報購屋借款利息。

財政部也提醒,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所貸款項,除能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該等貸款確實是使用於購置自用住宅外,其餘不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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