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修正之稅率計算與申報方式解析
【文.徐俊賢】
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已於去112)年底三讀修正通過,預計將於今(113)年 7 月 1 日開始適用,明(114)年 5 月開徵。爲打擊囤房,房屋稅條例修正(以下簡稱囤房稅 2.0)有兩大重點,分別是實體面與程序面,前者爲第 5 條差別稅率修正,後者爲第 7條使用情形變更之申報日期修正。
不過,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仍待財政部、各縣市政府訂定子法纔算完備。日前財政部已研擬子法草案,包括「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以下簡稱現值基準草案)、「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以下簡稱稅率基準草案),子法陸續發佈後,方有利於實務推展。
稅率與制度
全國總歸戶 各縣市政府應訂差別稅率
條例修正前(以下簡稱囤房稅 1.0), 各地方政府「得」自行決定是否訂定差別稅率,且房屋歸戶方式爲各縣市歸戶;條例修正後,第5條第1項第1款訂有4目(以下以目次簡稱),也就是分爲四種情形分別訂定稅率,同條第 2 項規定各地方政府「應」依條例所規定的第 2 目至第 4 目訂定差別稅率,且房屋戶數的歸戶方式改爲按目全國歸戶。
自住優惠稅率須滿足2有2無要件
第 1 目至第 4 目四種課稅與修訂前後之稅率。
第1目爲住家用房屋自住優惠稅率。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2%者,除了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外,本次法條修正新增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以上三種情形,以下簡稱自住),且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間房屋自住,稅率降至1%,惟須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現值基準草案爲六都及新竹縣(市)取房屋現值高低排序第1%戶,其他縣市取第0.3%戶之房屋現值),若房屋現值超過基準,無法適用1%稅率。
至於「自住」的定義,囤房稅 1.0 時期即訂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房屋須爲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簡稱 1 有 2 無:有居住、無出租、無營業),且可適用之房屋戶數限 3 戶以內,若超過 3戶,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 3 戶適用優惠稅率。
條例修正後,第 5 條新增第 4 項規定,須有設立戶籍爲要件,若再加上囤房稅 1.0 原有的條件:有實際居住、無出租及無供營業使用(簡稱 2 有 2 無:有設籍、有居住、無出租、無營業),方可適用優惠稅率 1.2%,至於囤房稅2.0 是否維持實際居住要件且限 3 戶內,須視財政部是否修正自住之認定標準。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4.3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