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納入特定未上市櫃企業 防堵炒房
(財政部常務次長李慶華(左)、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右)。圖/林昱均)
財政部11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說明房地合一稅修正草案。財政部常務次長李慶華指出,近年來不少投資人透過成立未上市櫃公司收購不動產,再將公司股份轉賣以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形同免稅),規避房地合一稅。
爲防堵炒房者,財政部2020年修正所得稅額基本條例,將未上市櫃證交所得列入基本稅負制範圍、適用20%稅率。
但財政部認爲,基本稅負制對部分案件仍爲低稅率,房地合一稅最高稅率爲45%、基本稅負僅20%,仍有規避稅負誘因,因此本次將設立目的爲炒房之未上市櫃公司列入房地合一稅範圍。
本次修正房地合一稅明訂,若未上市櫃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價值有超過半數皆爲不動產,等於是以買賣房屋做爲主要設立目的,當該公司交易五成以上股份時等於是在移轉不動產,必須列入房地合一稅範圍,持有2年內適用45%所得稅率、持有2~5年適用35%所得稅率、持有5年以上皆爲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