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電子煙給未滿18歲少年 新北今起稽查違者最重罰10萬

新北市衛生局今起將至電子煙專賣店進行聯合稽查。(新北市衛生局提供)

「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煙具管理自治條例」今起生效,未滿18歲青少年不得使用或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煙具,新北市衛生局與警察局少年隊今下午將至電子煙專賣店進行聯合稽查,若查獲有製造、販售給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新北市衛生局指出,今起未滿18歲者,不得使用或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煙具,違者需接受戒菸教育教育,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戒菸教育者,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違規供應未滿18歲者電子煙或加熱式煙具及其零組件者,最高處5萬元罰鍰,禁菸場所亦全面禁止吸用或啓動電子煙及加熱式煙具,違者最高處1萬元罰鍰。

新北市衛生局長陳潤秋表示,在自治條例施行前,已至新北69家電子煙實體店家實地宣導,說明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並提醒業者今生效後,警方、教育及衛生單位將加強稽查,若不符規定,將依法開罰。

衛生局已製作衛教單張、海報及電子煙危害宣導影片等文宣,也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包括衛生局網站、捷運站燈箱及手拉環、臉書粉絲團及廣播口報等通路布達相關訊息,提醒民衆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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