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辦案惹議 最高檢出手

最高檢察署舉辦淨化選風聯繫會報。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無論以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甚至刑法偵辦選舉案爭議聲不斷,最高檢是統一法律意見機關,邀集內政部次長吳容輝、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檢、警、調、廉與學者專家討論。

最高檢定調選舉案件態樣五種,另說明處罰上限。一:國人招攬里長、親友赴陸旅遊,且交通、食宿費用爲不相當之對價,並向團員要求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可能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最重可判刑十年。

二: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招攬里長、親友赴陸旅遊,且交通、食宿費用爲不相當之對價,並向團員要求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可能構成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最重可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招攬者或受招待者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候選人、爲候選人站臺或亮相造勢、召開記者會、利用網路或其他媒體爲宣傳,可能構成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

四: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爲第三點之宣傳、助選等行爲,最重也可判刑五年。

五:受邀前往大陸旅遊、參訪,交通、食宿費用爲不相當對價,並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爲一定之行使者,可能違反刑法,最重處三年徒刑。

另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製作「假民調」,違反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最高檢說,會議結論提供檢察官作爲偵查依據;赴陸餐會何種行爲構成「拜票」行爲,村裡長赴陸接受招待返臺後辦理活動邀請候選人在場演講大家喊「凍蒜」後候選人即離去,是否構成「拜票」或「支持、造勢」,檢察官應依經驗認定。

最高檢表示,檢察官辦理選舉案件如聲請羈押處分時,可依司法院頒訂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行事,加強論述是「矚目案件」,如不服法院裁定,應主張抗告請法院即時處理。